柳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4-09-24 16:07
 | 作者:
QY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额确定,如个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无法明确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根据行业确定缴费比例,按行业分别为一类0.5%、二类1.0%、三类1.8%;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工伤就医协议医院:1.柳州市人民医院、2.柳州市工人医院、3.柳州市中医院、4.柳州医专一附院、5.柳州市铁路中心医院、6.广西龙潭医院、7.广西龙泉山医院、8.柳州市肿瘤医院、9.柳钢职工医院、10.解放军158医院(限骨科)、11.柳州市红会医院(限眼科)、12.柳州市宏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化学灼伤)、13.柳州市二运医院(限骨伤科)、14.柳州市二运医院白沙医院(限骨伤科)、15.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16.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17.桂林冶金疗养院(限职业病)、18.广西工人医院(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限职业病)、19.广西江滨医院(限工伤康复)、20.鹿寨县人民医院、21.鹿寨县中医院;
|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表 | ||||||||||
|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 27个月 | 25个月 | 23个月 | 21个月 | 18个月 | 16个月 | 13个月 | 11个月 | 9个月 | 7个月 |
| 伤残津贴(本人月平均工资)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金支付) | 完全不能护理 | 大部分不能护理 | 部分不能护理 | |||||||
| 50% | 40% | 30% | ||||||||
| 职工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月) | |||||||
| ①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配偶 40% | 其他 亲属 30% | 孤老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 ||||||
| 失踪或者 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
| 停工留薪期:(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期内死亡:按工亡待遇执行①②③ (一至四级)期满死亡:按工亡待遇①③(基金支付) | 期内:生活护理费用及工资(单位支付) | ||||||||
| 康复治疗 有关待遇 | 康复医疗、器具安装(基金支付) | 伙食、异地交通、异地食宿费用(基金支付) (需先到劳保所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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