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期有关政策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4-05-06 11:03   |  作者: 杨纯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期有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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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期有关政策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4-05-06 11:03    |  作者: 杨纯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期有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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