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来源:
柳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15-05-20 17:24
 | 作者:
廖元锋
按照《广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从市散装水泥办了解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国家财政部、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收。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1元;工程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针对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都是按照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来设计施工,为什么报建时仍然需要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疑惑,市散装水泥办解释,这是为了禁止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一个制度保障。而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报建单位可凭有效发票向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退还所预交的专项资金,并未增加施工建设单位的经济成本等负担。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袋装水泥使用者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利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使用,符合设立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初衷和目的。(作者: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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