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柳州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
来源:
柳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15-11-22 15:47
 | 作者:
廖元锋
11月16日,记者从柳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柳州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今年第十三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施行。该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杨明德介绍,即日起,1999年6月2日施行的《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废止。
据了解,《暂行办法》与《使用办法》相比,内容更加细化,奖励的主体范围更大,且奖励的标准也提高了。
奖励主体范围扩大
《暂行办法》共7章 、48条,新法较旧法来说,内容更为翔实 、细致。 例如,《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奖励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法定职责人员在非执行职务时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外市公民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当地政府表彰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适当给予奖励。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其他保障从其部队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见义勇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但见义勇为后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作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荣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享受见义勇为人员待遇。奖金最高达50万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也大幅提高。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经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审核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龙城勇士”荣誉称号,并颁发 奖金:(一)有较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伤的,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奖励3万元以上的奖金;(二)有重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重伤的,或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万元以上的奖金;(三)有特别重大贡献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的,授予“龙城勇士”称号,奖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金。此外,荣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获“见义勇为模范”“龙城勇士”或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杨明德表示,《暂行办法》对见义勇为子女就学等事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每年享受1000元至2000元资助金,在公办高中(含中专)及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每年享受2000元至3000元资助金等。享有多方面“优先权”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 、住房 、入学 、晋级 、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的“优先权”作出了新规定。 例如,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积极救治,不得推诿 、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 、奖金 、福利不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等。同样,弄虚作假 、骗取见义勇为表彰 、抚恤和奖励的人员,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 、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柳州日报赖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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