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
网络旅游投诉频发,市民该如何维权?高风险旅游项目又由谁来监管?9月16日,本报一版以《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报道了自治区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区网络旅游、旅游消费中的先行赔付行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进行规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庆黄金周临近,不少市民已开始为出游做准备。9月17日,记者采访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也为即将出行的市民提供参考。
网络旅游有规范举证维权不再难
随着社交越来越多元化,许多QQ群、微信群、“驴友”群及有关网站利用现代传播手段,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群’这种自然组织在操作‘驴友’业务时专业能力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还想方设法规避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不仅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广西旅游条例》对网络旅游监管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然而近年来我市不少旅游企业在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让不少受害的消费者很难举证维权。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产生纠纷时,消费者追责便有了依据,也有利于管理部门监管。”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高危旅游有人管层层落实明职责
近年来,我市各类漂流等水上及高空旅游项目不断涌现,此类刺激性 、挑战性的项目考验的不单是游客的勇气,更考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那么,高风险旅游项目由谁来管?“之前的《条例》并未明确执法主体,以漂流景点的开发为例,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插一脚’,但漂流景点既不是等级景区也非风景名胜,旅游部门想管也‘师出无门’。”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条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检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为细分责任,层层落实,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发旅游项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等进行水上旅游的,由海事部门监管等。”这名负责人补充道。
社团组织被叫停经营许可不能少
俱乐部、协会、车友会……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群体为名,打着AA制的幌子,行非法盈利之实。为此,新修订《条例》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这些以‘结伴同游’名义组织的旅行团,发生消费纠纷大多都是靠内部协调处理,不仅安全保障差,风险也更大。”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去年7月,我市也出现了一起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户外组织机构,组织百余名游客出游,被市旅发委及公安部门等联合查处。“《条例》明文规定,失责必究、有法可依,才能更贴心地保障市民出行。”这名负责人说。
日报记者梁莎莎实习生韦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