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来源: 中国网信网  |   发布日期: 2017-02-02 11:52   |  作者: 司法局

全文⇒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网络直播"最严规定"下月起实施 直播不能再"任性"
 
   
稿件来源: 光明日报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作为当前最为火爆的风口产业之一,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却乱象频出。日前,有网友热议,网络直播平台“快手”的一些主播为了涨“粉丝”,在四川凉山州贫困区某农村做“伪慈善”,直播时发钱、结束后收回。

  公益慈善竟然成为某些无良网络主播捞钱的手段。“伪慈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发热议。业内人士呼吁,要严格执行网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严管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伪慈善”背后是“吸粉”、赚钱

  这段网络主播涉嫌直播“伪慈善”的视频近日在网上流传,引发了网友的关注。

  此事曝光源于几个直播团队的内讧,他们在网络上相互指责对方在做“伪慈善”。“快手”网络主播“快手黑叔”最初发布的视频显示,某白衣男子从一群村民手中收走成沓的百元大钞,交给一名手臂布满文身的男子,这名男子接过钞票后,一边清点一边转身离去。然而,另一名网络主播“快手杰哥”也不甘示弱,指责对方为了“吸粉”、“吸金”,对受捐对象“怎么惨、怎么弄”,甚至为增加效果往孩子脸上抹泥。

  打着做公益慈善的幌子,在贫困地区直播发钱,再配上伤感动情的音乐——主播这般“费尽心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赚钱,让粉丝在观看直播献爱心时刷礼物。“快手黑叔”在直播视频中甚至明言,以公益的名义做直播,一个月收入可达六位数,而真正花在公益上的钱却九牛一毛。

  不良网络主播们的网上互掐,揭开了网络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新出台的《慈善法》规定,不能借助慈善的方式敛财,更不能以此欺骗公众,甚至侵害被救助者、未成年人本人的隐私。网络主播利用噱头炒作、吸粉,属于欺诈公众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对此,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理事长苏世杰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伪慈善”行为是对公众的欺骗和对爱心的肆意践踏,极有可能造成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对“真公益”的误读,破坏公益的土壤,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

  打“擦边球”,平台野蛮生长存隐忧

  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由PC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数的45.8%。

  如今,资本的狂欢滋生了众多的直播平台:有以YY为例的传统秀场,也有以斗鱼、熊猫为例的游戏直播,还有类似映客、花椒的泛娱乐直播。艾瑞咨询调研显示,2016年平均每三天就有一家直播平台成立。

  直播飙车、吃灯泡、猎杀野生动物、裸露肢体进行性挑逗、爆粗口情绪宣泄……在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种种乱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网络直播乱象产生的根源,与其运营模式和营利模式有关。”朱巍认为,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甚至以“做电商”“搞公益”“组建社团”“交友”为幌子从事违法活动;而个别直播平台放任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已对产业、社会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

  “实名制+黑名单”,网络直播不能再任性

  在“伪慈善”事件中,网络主播的账号被冻结后,很快又发布了新账号,继续吸引“粉丝”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能够严格执行,那些劣迹主播将不再有生存土壤。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均剑指行业乱象。

  另外,主播“黑名单”制度也随着《规定》出台建立起来。《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分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黑名单’在网络直播行业意义重大,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留住能够获利的主播,即便明知其是‘问题主播’,平台担心主播‘跳槽’,也不敢轻易得罪。”朱巍表示,“黑名单”制度建立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回直播市场。

  这项被称之为网络直播“最严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业界人士认为,这段时间,违规平台和“问题主播”应抓紧自查、整改,否则面临的将是“最严惩处”。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政策解读 导航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来源: 中国网信网  |   发布日期: 2017-02-02 11:52    |  作者: 司法局

全文⇒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网络直播"最严规定"下月起实施 直播不能再"任性"
 
   
稿件来源: 光明日报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作为当前最为火爆的风口产业之一,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却乱象频出。日前,有网友热议,网络直播平台“快手”的一些主播为了涨“粉丝”,在四川凉山州贫困区某农村做“伪慈善”,直播时发钱、结束后收回。

  公益慈善竟然成为某些无良网络主播捞钱的手段。“伪慈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发热议。业内人士呼吁,要严格执行网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严管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伪慈善”背后是“吸粉”、赚钱

  这段网络主播涉嫌直播“伪慈善”的视频近日在网上流传,引发了网友的关注。

  此事曝光源于几个直播团队的内讧,他们在网络上相互指责对方在做“伪慈善”。“快手”网络主播“快手黑叔”最初发布的视频显示,某白衣男子从一群村民手中收走成沓的百元大钞,交给一名手臂布满文身的男子,这名男子接过钞票后,一边清点一边转身离去。然而,另一名网络主播“快手杰哥”也不甘示弱,指责对方为了“吸粉”、“吸金”,对受捐对象“怎么惨、怎么弄”,甚至为增加效果往孩子脸上抹泥。

  打着做公益慈善的幌子,在贫困地区直播发钱,再配上伤感动情的音乐——主播这般“费尽心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赚钱,让粉丝在观看直播献爱心时刷礼物。“快手黑叔”在直播视频中甚至明言,以公益的名义做直播,一个月收入可达六位数,而真正花在公益上的钱却九牛一毛。

  不良网络主播们的网上互掐,揭开了网络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新出台的《慈善法》规定,不能借助慈善的方式敛财,更不能以此欺骗公众,甚至侵害被救助者、未成年人本人的隐私。网络主播利用噱头炒作、吸粉,属于欺诈公众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对此,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理事长苏世杰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伪慈善”行为是对公众的欺骗和对爱心的肆意践踏,极有可能造成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对“真公益”的误读,破坏公益的土壤,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

  打“擦边球”,平台野蛮生长存隐忧

  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由PC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数的45.8%。

  如今,资本的狂欢滋生了众多的直播平台:有以YY为例的传统秀场,也有以斗鱼、熊猫为例的游戏直播,还有类似映客、花椒的泛娱乐直播。艾瑞咨询调研显示,2016年平均每三天就有一家直播平台成立。

  直播飙车、吃灯泡、猎杀野生动物、裸露肢体进行性挑逗、爆粗口情绪宣泄……在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种种乱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网络直播乱象产生的根源,与其运营模式和营利模式有关。”朱巍认为,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甚至以“做电商”“搞公益”“组建社团”“交友”为幌子从事违法活动;而个别直播平台放任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已对产业、社会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

  “实名制+黑名单”,网络直播不能再任性

  在“伪慈善”事件中,网络主播的账号被冻结后,很快又发布了新账号,继续吸引“粉丝”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能够严格执行,那些劣迹主播将不再有生存土壤。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均剑指行业乱象。

  另外,主播“黑名单”制度也随着《规定》出台建立起来。《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分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黑名单’在网络直播行业意义重大,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留住能够获利的主播,即便明知其是‘问题主播’,平台担心主播‘跳槽’,也不敢轻易得罪。”朱巍表示,“黑名单”制度建立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回直播市场。

  这项被称之为网络直播“最严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业界人士认为,这段时间,违规平台和“问题主播”应抓紧自查、整改,否则面临的将是“最严惩处”。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