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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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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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六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针对每个鉴定事项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应当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中专家不少于1人;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更换专家。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事项。
评审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场地,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等。
评审的形式主要包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勘验和评估,听取申请人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等。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提交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和主要依据等内容。
评审意见书应当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拟同意申请人的执业范围描述等。评审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开展集中评审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核登记从事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延续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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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入库专家遴选工作。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信息平台,统一提供国家库、地方库专家名单查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申请表.doc
解读⇒
两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办法正式实施 专家称 |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步入正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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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文/图
这两年,河北省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徐国杰一直很忙。由于需要做环境司法鉴定的案子太多,大多数像徐国杰这样的鉴定人几乎成了“空中飞人”。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也下发通知,对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为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今年10月,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
据了解,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登记、审核的有关事项以及专家库的职能与专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立下了规矩。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的结合,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严把审核准入门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雾霾、酸雨、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振会告诉记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十年来第一项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高振会说,鉴于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编制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程序,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是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高振会看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我国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技术标准与运行体系,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工作首次具有了纲领性、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高振会告诉记者,办法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管理,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对建立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当前,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有50余家(包括具有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事环境监测(检测)的单位及高校研究所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来自司法鉴定行业的单位和人员。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於方认为,两个办法严格限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严格评审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审核准入门槛,以此确保机构的高资质、高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注意到,两个办法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管理,提高了司法部、环保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中履行评审、登记、管理职能的能力,强化了两个部门的有效监督职能。
建立评审专家制度
建立评审专家制度,是两个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韩德强说,两个办法除严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外,还对评审机构及专家的履职资格、履职范围以及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制定完善了评审专家库制度体系,详细规定了专家申请的条件程序、专家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登记、设置等动态管理制度,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起到关键性的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
高振会认为,专家库广泛吸收了各环境损害相关行业专家,打破了环境损害鉴定部门化壁垒,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多元化与综合性要求,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韩德强告诉记者,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专家库的动态退出机制,明确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库。这一机制的完善,充分体现出即时监管的科学性,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有明显的承接与补充作用,对于环境损害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於方建议,严格对入库专家的要求,部分已经针对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建立了专家库的地方,应进一步参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专家资格,防止滥竽充数,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审核。由于评审专家在机构审批程序中的重要性,应加强对专家的诚信管理,将专家的专业领域、评审活动参加情况、职业操守、履行职责等情况列入诚信记录,作为继续聘请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协同创新联动履职
两个办法细化了环保部和司法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及专家库建立中的职能作用,强调司法部、环保部须依法行政、规范履职。其中,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了环保部在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的职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部门更为明晰地依法行政、规范履职。
韩德强认为,全面开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新局面,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各自发挥部门优势,取长补短、相互协调,两个办法适时地确立了各个部门协同创新、联动履职的新机制。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以司法部为主、环保部配合实施;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则以环保部为主、司法部配合实施。同时,强调环境执法部门与环境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权限。既能增强部门间的合作,也可以防止部门交叉管辖的真空地带。
据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自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在探索中不断进步发展,特别是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建设方面,都较之先前更为完善。
韩德强建议,今后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还需要在鉴定资质、技术标准、鉴定程序、认定规则、勘验费用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统一;环保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信息共享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
经验升为法律规范
韩德强告诉记者,两个办法遵循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体现环境治理法治化理念,强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强调环境治理以依法履职为准则,以法治精神为导向,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标准,这种法治精神可以深化辐射到环境治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认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还会发现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努力,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将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制定为法律规范,促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断健全和完善。
王灿发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的,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其鉴定所需的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十分困难。王灿发认为,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签约实验室的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上,王灿发提出,可以较多地采取兼职技术人员的方式加以解决。
法制日报北京12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