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鹿寨县人民政府同意,8月10日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发〔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报酬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低、队伍老化、后备力量培养滞后、保障水平较低等发展难题。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91号)精神,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9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号)
三、《方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的重要意义。
我县《方案》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方案》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方案》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一是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地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1名中医民族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二是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方案实施期间如自治区新出台有关乡村医生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则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探索建立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县级医院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三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须在达到60周岁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退出手续,不再担任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卫计局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收回其“广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县卫计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公示栏予以公示7天。五是乡村医生考核。县卫计局要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全面考核不少于两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人员奖惩、收入分配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六是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2.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机制;3.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4.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及相关理论知识培训。七是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1.扎实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2.推进健康管理契约式服务;3.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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