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119号:关于转发《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日期: 2017-12-30 15:06   |  作者: 廖元锋

  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经鹿寨县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12月29日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转发〈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等文件有关“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的要求,自治区供销社把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站(社)作为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延伸为农服务网络、打造基层服务平台的重要途径,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截至目前,全县供销社系统累计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站5个,农村综合服务社11个,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农村综合服务站(社)是供销社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新时期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发〔2015〕11号和桂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

  三、内容解读

  (一)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应具备什么功能?

  答:坚持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备农资、日用品、烟花爆竹等购销功能,尽可能具备农副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功能;具备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代理代办保险、邮政快递寄存、电子商务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二)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1.名称规范。名称统一规范如下:乡镇网点:××乡(镇)综合服务站。村屯网点:××乡(镇)××村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站(社)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门头标牌的材料、背景颜色、字体统一,服务项目标识清晰规范。

  2.服务规范。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明示收费标准;积极采取现代经营手段,大力引进连锁经营,实行开架式销售,逐步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

  3.环境整洁。室内经过必要的装修,达到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整洁;室外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达到“形象新、环境美”。

  4.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设备。

  5.建设规模。经营服务总面积,乡镇综合服务站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社一般不低于60平方米。

  (三)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答:建设综合服务站(社)的途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供销社筹资主办。在基层供销社实力较强、有网点的乡镇、村,利用基层供销社的设施、场地,盘活资产,进行升级改造,牵头建设综合服务站(社)。

  (二)组织公司联合建设。供销联社有资产、有网点,但独立承办实力不足的乡镇、村,可由供销联社与原供销联社改制后成立的公司联合建设综合服务站(社),兴建日用品连锁超市、农资超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组织社会经营户共建。在供销联社没有经营场地和设施的乡镇、村,要结合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组织社会经营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进行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合理设置服务项目,建立综合服务站(社)。

  在联合建设综合服务站(社)工作中,县供销联社是牵头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预算,并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达到“形象新、环境美”,制作门头标牌、工作制度、并以捐赠形式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乡镇政府参与验收和管理;联合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经营所需场地、人员、资金、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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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7〕119号:关于转发《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日期: 2017-12-30 15:06    |  作者: 廖元锋

  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经鹿寨县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12月29日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转发〈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等文件有关“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的要求,自治区供销社把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站(社)作为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延伸为农服务网络、打造基层服务平台的重要途径,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截至目前,全县供销社系统累计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站5个,农村综合服务社11个,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农村综合服务站(社)是供销社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新时期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发〔2015〕11号和桂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

  三、内容解读

  (一)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应具备什么功能?

  答:坚持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备农资、日用品、烟花爆竹等购销功能,尽可能具备农副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功能;具备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代理代办保险、邮政快递寄存、电子商务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二)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1.名称规范。名称统一规范如下:乡镇网点:××乡(镇)综合服务站。村屯网点:××乡(镇)××村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站(社)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门头标牌的材料、背景颜色、字体统一,服务项目标识清晰规范。

  2.服务规范。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明示收费标准;积极采取现代经营手段,大力引进连锁经营,实行开架式销售,逐步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

  3.环境整洁。室内经过必要的装修,达到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整洁;室外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达到“形象新、环境美”。

  4.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设备。

  5.建设规模。经营服务总面积,乡镇综合服务站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社一般不低于60平方米。

  (三)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建设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答:建设综合服务站(社)的途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供销社筹资主办。在基层供销社实力较强、有网点的乡镇、村,利用基层供销社的设施、场地,盘活资产,进行升级改造,牵头建设综合服务站(社)。

  (二)组织公司联合建设。供销联社有资产、有网点,但独立承办实力不足的乡镇、村,可由供销联社与原供销联社改制后成立的公司联合建设综合服务站(社),兴建日用品连锁超市、农资超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组织社会经营户共建。在供销联社没有经营场地和设施的乡镇、村,要结合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组织社会经营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进行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合理设置服务项目,建立综合服务站(社)。

  在联合建设综合服务站(社)工作中,县供销联社是牵头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预算,并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达到“形象新、环境美”,制作门头标牌、工作制度、并以捐赠形式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乡镇政府参与验收和管理;联合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经营所需场地、人员、资金、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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