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5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依据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8月发布了《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214号)(简称《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根据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所属辖区(包括县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并进行相应管理。现鹿寨县环境保护局根据《通知》要求对鹿寨县城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二、方案出台意义
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排污税征收、信访受理等环保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实现声环境分区分类规范管理,便于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区声环境质量。同时,也将为鹿寨县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发展战略中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三、涉及对象及内容
《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鹿寨县城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城区,鹿寨镇的大村、新村、俄洲、思洛、龙田、波井、角塘和大良等11个行政村,规划区面积约为436km2,本次区划范围为上述规划区范围。
四、工作相关要求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六)其他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2.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
3.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施,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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