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8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自治区、柳州市的要求,制定《鹿寨县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5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7号)等精神,出台《鹿寨县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水平。我县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主要内容
《鹿寨县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总则介绍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定义《办法》中的“行政权力”与“行政权力运行”;说明了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职责;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范围、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建立行政权力运行档案资料等事宜进行了简要说明。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内容及动态调整程序
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内容,对办结时限、特殊环节、申请材料、收费环节、行政权力裁量权行使基准等重要部分进行了说明;规定了在法律法规有变动的情况下,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动态调整程序,并确定了动态调整程序工作时限;规定了权力事项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职权行使机构需要为其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施行政权力的条件。
(三)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投诉、举报方式;规定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以及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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