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依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西时也指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出发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4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柳政办〔2017〕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普查方案》出台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为中央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我们只有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好了,才能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出发点。
三、普查涉及对象及内容
本次普查对象主要为鹿寨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以下5大类:
1、工业污染源;
2、农业污染源;
3、生活污染源;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5、移动源。
四、普查时间节点
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启动清查建库等工作。2018年为宣传培训、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为完成成果总结及发布阶段。
五、普查经费保障
鹿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环保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我县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六、普查工作相关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普查机构及其普查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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