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 《通知》出台背景和意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关于“各市应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更新机制,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鹿寨县人民政府对鹿寨县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公布。上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是我县第四轮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开展制定和更新调整,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征地补偿水平,分区域制定鹿寨县各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依法合理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与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
三、文件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基准时点: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基准时点为2019年1月1日。
(二)适用范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鹿寨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 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5-0.6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四、 内容解读
(一)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乡镇行政界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多种经营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按照相对一致的原则划分区域,并以区域的主导耕作制度下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附加收益(其它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的区域范围内统一的单位土地面积年产值。反映全县范围内各区域年产值平均水平,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直接依据。
(二)补偿倍数和地类修正系数:本次鹿寨县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倍数的方法是通过参考以往经验数据,结合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域统一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2倍,合计22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文件原则上不设地类修正系数的要求,此次调整取消了未利用地征地补偿地类修正系数。
(三)与上轮征地补偿标准比较:本次更新调整的标准较2016年征地标准提高平均幅度为10.25%。考虑区域之间的差距,结合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区域Ⅰ提高了13.00%,区域Ⅱ提高了12.00%,区域Ⅲ提高了16.00%。并且,经调整后的相邻区域间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值控制在5000元/亩之内,符合县级平衡的要求。体现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补偿矛盾问题。
(四)合理调整区域,紧跟经济发展水平:鹿寨县经济开发区扩区升级后,鹿寨县正处于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阶段,新划入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块发展规模和建设水平将会上升,建设用地需求量增加,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等对原有划分区域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适当调整区域,决定把综合经济水平较高的江口乡由原来的区域3调整至区域2。
(五)征地补偿标准组成部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避免各地在今后实施补偿过程中出现侵害失地农民合法利益现象,同时在《通知》中明确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县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之前,按征地时正在实施的《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在征地补偿方案更新成果编制阶段和《通知》公布前,都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听证。在征地补偿标准调查及资料收集阶段,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重点了解农民意愿和实际收入水平,并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做好汇总和分析,确保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真实性和现势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监督,确保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全县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财政、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保相关政策。
相关阅读:鹿政规〔2019〕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