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鹿寨县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出行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鹿寨县老城区人口居住密度大、功能混杂,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等建设规划之初未考虑停城市道路公共车泊位设计,造成中心城区泊车位稀缺,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鹿寨城区已规划城市道路车辆泊位有3600多个(其中:小型汽车泊位2100多个,非机动车泊位1500个),未来规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预计3000个,与鹿寨县城城区小型汽车保有量5.1万辆(截止至2017年底)相比,小型汽车保有量与城市道路公共泊车位比例为24︰1。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鹿寨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健全停车管理机制,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通过发展和建设,形成城区停车以配建停车为主体、以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以路边停车为必要补充、与城市整体交通系统相协调、供需和谐的静态交通格局。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解决停车供需矛盾,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依据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依据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7〕18号有关规定。
三、起草的过程
该《办法》是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警大队部门配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7〕18号)等文件内容进行编制而成。《办法》编制过程包括市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过程,经2019年3月4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当前城市设施建设滞后,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问题不断凸显等问题进行规范,对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点)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主要规范内容如下:
(一)临时停车场(点)的设置遵循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必须遵循科学、便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交通网络实际、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临时停车场(点)管理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所有临时停车场(点)均应当设置适时免费停放时间,非繁忙路段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为1小时。停车场(点)夜间22点至次日上午8点停车免费。繁忙路段以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准,并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三) 临时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授权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四) 节假日、大型活动或特殊原因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节假日、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对活动场所周边道路进行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的,由相关部门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共同会商,确定停车范围、收费时间。
(五) 特种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六)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临时停车场(点)的车辆停放的有偿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停车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 因车辆引发的治安问题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车辆停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不在指定道路区域违法停放车辆、侵占道路临时停车场(点)、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对侵占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点)的行为由产权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八)临时停车点使用时规定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点)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车主、驾驶人,除县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外,并纳入个人征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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