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县残联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自治区《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总体目标,我县制定了《鹿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号);
(三)中残联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8〕19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18号);
(六)《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5号);
(七)《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13号);
(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28号)
三、制定过程
县残联以《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残疾人工作现状,细化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鹿寨县具体救助标准等相关内容,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鹿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及优先救助对象的条件。
第二部分明确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及服务规范。考虑到我县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及定点康复机构收训能力,在自治区文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将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分为两个阶段,其中:0-6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7-17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
第三部分对自治区文件中关于救助工作的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明确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接受异地康复残疾儿童的救助执行标准,大大的方便了残疾儿童申报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的方法、程序和规范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确定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明确经费保障措施中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六部分明确该实施办法的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