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我县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我县制定了《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规定,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同意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0年3月3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公布了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文件要求,需将我县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一)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
(二)区片
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我县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实际调查,结合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案,划定鹿寨县征地区片、测算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对测算结果进行内外部平衡分析,经过公开听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成果。
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举行座谈会及听证会,征求意见,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供其决策参考。
3、鹿寨县新标准更新调整范围
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县域9个乡镇行政区域(共三个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具体如下:
(一)第一区片:鹿寨镇。
(二)第二区片:中渡镇、江口乡、寨沙镇。
(三)第三区片:黄冕镇、平山镇、导江乡、四排镇、拉沟乡。
4、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0.6倍进行补偿(第一区片按0.6倍进行补偿,第二、三区片按0.5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有关费用问题
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19年我县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已获征收批准文件的按原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县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