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关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要求,决定对我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三、文件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基准时点:本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的基准时点自印发之日起。为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鹿寨县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重新公布的内容
补偿分为农作物青苗类、果树类、成片林木类、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七个类别。
本次重新公布主要是对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表述修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与2019年相比没有变化。
五、有关费用问题
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