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鹿寨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全面深化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154号)、《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柳政规〔201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鹿寨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二、文件亮点内容
(一)该《办法》有十章共计六十条,文件规定了责任追究范围、国有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国有企业职责、监管部门职责、从重从轻情节等相关内容。
(二)适用范围。文件是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的拓展,定位为规范全县国有企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县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国有企业,适用于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和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的企业。
(三)明确程序,形成责任追究工作闭环。对于违规经营投资事件从发现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整改等各环节得到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闭环。
(四)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如明确由谁立案、谁调查、谁追责;明确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如明确资产损失三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及其所对应的处罚标准。
(五)《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管理权限以内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以前企业、国资监管机构、上级部门之间关系不理顺、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六)着眼于“违规追责”,不限于“资产损失追责”。本《办法》以违规为追究的依据(即存在违规行为就可以追究,无论是否损失),目的是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强调事前防范与事中追究。另外,增加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条款(除资产损失以外,如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有损企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等后果的也追究)。
(七)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提出并落实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以及纪检、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