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三产用地”是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内及周围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之后今后就业及生活问题而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的集体土地。为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印发了《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55号)、《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柳政办〔2012〕266号),结合当前鹿寨县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出台《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55号);
(二)《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柳政办〔2012〕266号)。
三、主要内容
《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的“三产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旅游以及文化娱乐的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不包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工矿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主要规定了三产用地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整体开发,不允许把他当分配到户进行开发安置。
(三)主要规定了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或者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按实际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5%安排三产用地,并按照“就地就近”“先签先选”“等价原则”的方式给配合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选择分期分批实施和建设。
(四)主要明确了三产用地的开发模式和供应方式。
1.三产用地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临时租用、村集体自主开发、合作开发。
2.三产用地供应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批准拨用。保留三产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拨用三产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就是由县人民政府经依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在实施土地征收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村集体。
(3)出让。三产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三产用地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