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1 17:31
来源:中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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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镇政发〔2019〕8


中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3 1











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我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三、工作原则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指责范围内做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村(社区)居民委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指挥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以及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检测和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及时发现、快速行动、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依法治疫,群防群控的原则: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病毒媒体生物和兵力,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一、重大动物防治指挥部

成立中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止指挥部,成员有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对我镇境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镇畜牧兽医站为我镇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我镇境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畜牧站、镇食药监所、镇中心卫生院、镇纪委、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派出所、镇林业站、镇党委宣传办、镇文化广播站等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镇畜牧站: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是建议;依据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向上级报告;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几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食药监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镇派出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镇宣传办、文化广播站:按规定组织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镇纪委:负责检查和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镇民政办: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交通部门: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镇畜牧站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村(社区)应对其他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报告

一、调查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调查。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调查、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调查、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调查、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近邻县乡边境区域的调查、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调查等。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给予第一报告人相应的奖励。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2.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法定代表人和畜主。

(二)报告形式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在2小时内报到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经确认后,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预案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净化和控制的。

第五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映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病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疫情。

各村(居)民委对在全国性或国际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要高度重视,确保重大动物疫情能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村委,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一)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发布疫区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乡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

4.强制控制措施: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北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实施交通检疫监管:组织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开展群防群控:村(居)民委协助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扑杀、隔离、消毒、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结果。

3.配合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根据需要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映措施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根据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检疫监督工作。三、其他措施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措施

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和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的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类反应

(一)特别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Ⅰ类)、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Ⅱ类)的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较重重大动物疫情(Ⅲ类)的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 管理部门报告。

较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 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调查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奖励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

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处理、资金落实和物资准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抚恤和补助

镇人民政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吃力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偿。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助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保险

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第六章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财政所等部门,做好重大、特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二)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检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三)治安保障: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四)物资保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根据本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五)经费保障

财政所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动物防疫交通车辆费用、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检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要予以追加,以保证应急需要。

二、培训和演习

预备队成立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三)个人防护知识;(四)治安与环境保护;(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资料、设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对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流行: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的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定时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式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后的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三、本预案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预案即行废止。


















  抄送:鹿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镇党委,镇人大。                                       

  中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9 3 1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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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17:31 来源:中渡镇






中镇政发〔2019〕8


中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3 1











中渡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我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三、工作原则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指责范围内做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村(社区)居民委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指挥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以及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检测和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及时发现、快速行动、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依法治疫,群防群控的原则: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病毒媒体生物和兵力,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一、重大动物防治指挥部

成立中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止指挥部,成员有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对我镇境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镇畜牧兽医站为我镇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我镇境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畜牧站、镇食药监所、镇中心卫生院、镇纪委、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派出所、镇林业站、镇党委宣传办、镇文化广播站等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镇畜牧站: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是建议;依据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向上级报告;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几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食药监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镇派出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镇宣传办、文化广播站:按规定组织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镇纪委:负责检查和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镇民政办: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交通部门: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镇畜牧站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村(社区)应对其他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报告

一、调查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调查。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调查、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调查、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调查、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近邻县乡边境区域的调查、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调查等。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给予第一报告人相应的奖励。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2.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法定代表人和畜主。

(二)报告形式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在2小时内报到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经确认后,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预案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净化和控制的。

第五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映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病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疫情。

各村(居)民委对在全国性或国际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要高度重视,确保重大动物疫情能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村委,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一)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发布疫区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乡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

4.强制控制措施: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北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实施交通检疫监管:组织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开展群防群控:村(居)民委协助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扑杀、隔离、消毒、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结果。

3.配合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根据需要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映措施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根据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检疫监督工作。三、其他措施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措施

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和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的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类反应

(一)特别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Ⅰ类)、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Ⅱ类)的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较重重大动物疫情(Ⅲ类)的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反应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 管理部门报告。

较严重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 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调查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奖励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

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处理、资金落实和物资准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抚恤和补助

镇人民政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吃力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偿。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助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保险

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第六章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财政所等部门,做好重大、特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食药监所、市场管理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二)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检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三)治安保障: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四)物资保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根据本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五)经费保障

财政所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动物防疫交通车辆费用、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检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要予以追加,以保证应急需要。

二、培训和演习

预备队成立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三)个人防护知识;(四)治安与环境保护;(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资料、设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对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流行: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的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定时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式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后的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三、本预案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预案即行废止。


















  抄送:鹿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镇党委,镇人大。                                       

  中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9 3 1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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