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冕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发布日期:2019-08-26 15:31
来源:黄冕镇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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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冕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镇党委、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班子成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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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冕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6 15:31 来源:黄冕镇扫黑办

黄冕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镇党委、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班子成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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