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一、执法主体
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二)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公布)。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5.《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7.《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
8.《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2.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
4.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5.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6.再生育批准;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
1.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2.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4.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5.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6.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7.对违法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8.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11.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2.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行政强制
1.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2.对未经同意在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四)行政检查
1.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4.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5.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出具合法使用证明;
6.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7.兵役登记;
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六)行政征收
1.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其他行政权力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2.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5.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6.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7.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
8.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0.矿产资源保护;
1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1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1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4.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5.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18.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1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动物防疫;
21.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22.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23.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24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25.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26.社区戒毒(康复);
27.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8.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29.采取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30.采取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31.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32.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同意;
33.河道管理;
34.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35.业主委员会备案;
36.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37.调解物业管理争议;
38.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39.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40.乡村清洁管理;
41.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42.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
43.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44.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45.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46.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4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48.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49.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50.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51.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52.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
5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54.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55.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56.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57.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四、执法程序
(一)执行程序及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执法结果
(一)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1.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2.实行各项收费的;
3.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三)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五)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
六、救济方式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鹿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鹿寨镇人民政府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鹿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
(二)听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鹿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鹿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鹿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鹿寨县鹿寨县人民政府。
监督举报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33号。
监督举报电话:0772—68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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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一、执法主体
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二)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公布)。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5.《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7.《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
8.《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2.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
4.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5.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6.再生育批准;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
1.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2.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4.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5.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6.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7.对违法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8.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11.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2.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行政强制
1.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2.对未经同意在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四)行政检查
1.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4.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5.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出具合法使用证明;
6.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7.兵役登记;
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六)行政征收
1.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其他行政权力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2.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5.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6.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7.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
8.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0.矿产资源保护;
1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1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1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4.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5.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18.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1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动物防疫;
21.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22.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23.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24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25.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26.社区戒毒(康复);
27.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8.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29.采取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30.采取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31.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32.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同意;
33.河道管理;
34.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35.业主委员会备案;
36.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37.调解物业管理争议;
38.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39.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40.乡村清洁管理;
41.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42.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
43.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44.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45.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46.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4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48.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49.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50.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51.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52.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
5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54.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55.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56.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57.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四、执法程序
(一)执行程序及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执法结果
(一)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1.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2.实行各项收费的;
3.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三)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五)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
六、救济方式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鹿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鹿寨镇人民政府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鹿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
(二)听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鹿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鹿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鹿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鹿寨县鹿寨县人民政府。
监督举报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33号。
监督举报电话:0772—68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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