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发〔2025〕6号关于印发《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8 16:15
来源:鹿寨县导江乡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乡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鹿寨县导江乡委员会    鹿寨县导江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

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力量,更好履行本职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鹿寨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鹿人社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人员范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涉及人员包括乡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干部职工、乡农业服务中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干部职工。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符合发放特岗津贴的人员主要涉及的工作有:

1.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负责我乡动物炭疽、狂犬、结核病、布氏杆菌、结核病、疯牛病、寄生虫等疾病的防疫、调查、协助病料采样实验室检验诊断和检疫;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生物制品。

2.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从事农药分析、残留量测定、施用等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农药和直接接触或施用其它有毒化学品。

3.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

(二)浮动工资

国发〔1983〕74号提到: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各地区可在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后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自行确定。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人员的范围。包括县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社长期工作的)农、林、牧、渔(包括船上)、垦(团场以下)、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部门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

因此,我乡浮动津贴发放人员包括乡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林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牧业、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的干部职工。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一)享受津贴人员类别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为专职人员和临时人员。专职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在特殊岗位上每月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13天(含13天)以上的人员;临时人员是指其他岗位临时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财务、后勤等非专职从事和非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确定为临时人员,不按月固定标准进行核定,对临时参与有关工作的,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浮动工资: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凡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分别享受一、二、三类,为450元、350元、26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专职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按月标准发放。临时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月计薪天数21.75天×实际接触天数=实际接触天数折算津贴)。

浮动工资: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三)动态管理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专职人员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临时人员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专职人员离开特殊岗位,应立即停止发放特殊岗位津贴。专职人员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每月都达不到13天以上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浮动工资:从事相关岗位的次月开始发放,离开相关岗位的次月起开始停发。

三、操作流程

(一)公开公示。享受津贴人员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岗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内容、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名称,拟享受岗位津贴的类别和标准等情况。公示无异后,各单位做好申报花名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报人社局备案。

(二)做好享受津贴人员考核工作。对享受津贴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享受津贴人员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如不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及时取消其享受的保健津贴。

(三)工作台账的建立及管理。享受津贴的单位和干部职工应做好台账的建立及管理,不限于分工方案、公示图片、签到册、工作开展图片等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从事农业一线干部特别是有毒有害干部的关心和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我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志伟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韦云庭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罗荣波  乡人大主席

成  员:朱国彗  乡党委副书记

陈良明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梁艳兰  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陈潞文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罗  康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苏  省  乡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

彭文萍  乡党委组织委员

陆  奥  乡党委委员

莫瑞祥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刘婧洁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二)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考核,强化管理,严格范围标准,按规定程序发放。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明工作纪律,不搞全盘化,不搞平均化,不得超标准范围发放。



打印本页 关闭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乡镇政策法规 导航
导发〔2025〕6号关于印发《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8 16:15 来源:鹿寨县导江乡

乡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鹿寨县导江乡委员会    鹿寨县导江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导江乡发放事业单位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

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力量,更好履行本职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鹿寨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鹿人社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人员范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涉及人员包括乡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干部职工、乡农业服务中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干部职工。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符合发放特岗津贴的人员主要涉及的工作有:

1.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负责我乡动物炭疽、狂犬、结核病、布氏杆菌、结核病、疯牛病、寄生虫等疾病的防疫、调查、协助病料采样实验室检验诊断和检疫;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生物制品。

2.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从事农药分析、残留量测定、施用等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农药和直接接触或施用其它有毒化学品。

3.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

(二)浮动工资

国发〔1983〕74号提到: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各地区可在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后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自行确定。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人员的范围。包括县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社长期工作的)农、林、牧、渔(包括船上)、垦(团场以下)、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部门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

因此,我乡浮动津贴发放人员包括乡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林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牧业、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的干部职工。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一)享受津贴人员类别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为专职人员和临时人员。专职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在特殊岗位上每月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13天(含13天)以上的人员;临时人员是指其他岗位临时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财务、后勤等非专职从事和非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确定为临时人员,不按月固定标准进行核定,对临时参与有关工作的,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浮动工资: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凡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分别享受一、二、三类,为450元、350元、26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专职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按月标准发放。临时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月计薪天数21.75天×实际接触天数=实际接触天数折算津贴)。

浮动工资: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三)动态管理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专职人员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临时人员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专职人员离开特殊岗位,应立即停止发放特殊岗位津贴。专职人员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每月都达不到13天以上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浮动工资:从事相关岗位的次月开始发放,离开相关岗位的次月起开始停发。

三、操作流程

(一)公开公示。享受津贴人员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岗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内容、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名称,拟享受岗位津贴的类别和标准等情况。公示无异后,各单位做好申报花名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报人社局备案。

(二)做好享受津贴人员考核工作。对享受津贴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享受津贴人员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如不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及时取消其享受的保健津贴。

(三)工作台账的建立及管理。享受津贴的单位和干部职工应做好台账的建立及管理,不限于分工方案、公示图片、签到册、工作开展图片等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特岗津贴和浮动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从事农业一线干部特别是有毒有害干部的关心和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我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志伟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韦云庭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罗荣波  乡人大主席

成  员:朱国彗  乡党委副书记

陈良明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梁艳兰  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陈潞文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罗  康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苏  省  乡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

彭文萍  乡党委组织委员

陆  奥  乡党委委员

莫瑞祥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刘婧洁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二)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考核,强化管理,严格范围标准,按规定程序发放。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明工作纪律,不搞全盘化,不搞平均化,不得超标准范围发放。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