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或重新公布。我县自2023年1月1日全面实施征地补偿标准以来,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为切实做好鹿寨县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
三、文件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基准时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重新公布的内容
补偿分为农作物青苗补偿类、果树类、成片木林类、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七个类别。
本次更新调整与2023年相比,农作物青苗类、林木类、建(构)筑物类部分补偿标准有所上调,果树类、林木类、建(构)筑物类部分补偿标准有所下降。农作物青苗类新增药材类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新增坟墓搬迁费;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中地面、吊顶等新增补偿类型。
五、有关费用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片区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兰勤勤 联系电话:0772-66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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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或重新公布。我县自2023年1月1日全面实施征地补偿标准以来,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为切实做好鹿寨县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
三、文件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基准时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重新公布的内容
补偿分为农作物青苗补偿类、果树类、成片木林类、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七个类别。
本次更新调整与2023年相比,农作物青苗类、林木类、建(构)筑物类部分补偿标准有所上调,果树类、林木类、建(构)筑物类部分补偿标准有所下降。农作物青苗类新增药材类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新增坟墓搬迁费;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中地面、吊顶等新增补偿类型。
五、有关费用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片区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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