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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南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特殊情况办理指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试行全类型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一址多照”政策。对于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申请人需就“一址多照”情况作出说明,并经相关投资方、管理企业或产权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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