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请您协助我们做好您孩子的预防接种工作。
1、当孩子出生后,请您在1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孩子办理预防接种证,同时接种单位及时为孩子建立预防接种卡,安排疫苗接种计划。
2、本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查验本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请主动出示本证。此证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补办。
3、每次预防接种时应携带本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或预约时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在证上做好记录。
4、您的孩子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接受预防接种;如果发现孩子漏种疫苗,应及时补种。
5、在接种时如您对使用的疫苗、注射器或接种操作有疑问,可暂缓接种,并可咨询接种医生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儿童实行免费接种;其它疫苗可以自愿自费接种。
7、接种前,您应当向医生如实反映孩子的近期健康状况,既往接种史和反应史,孩子及家庭成员的过敏史和患病史。
8、您的孩子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无反应后方可离开。个别孩子在接种后可能出现局部红肿、发热、乏力、不适、纳差等一般反应,极个别人可能发生过敏反应等,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即可恢复。如果发现孩子不适,应咨询医生,必要时及时就诊。
9、当您带孩子外出时,应携带本证到就近的接种单位为孩子接种疫苗。
为了您孩子的健康,请您带孩子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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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请您协助我们做好您孩子的预防接种工作。
1、当孩子出生后,请您在1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孩子办理预防接种证,同时接种单位及时为孩子建立预防接种卡,安排疫苗接种计划。
2、本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查验本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请主动出示本证。此证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补办。
3、每次预防接种时应携带本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或预约时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在证上做好记录。
4、您的孩子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接受预防接种;如果发现孩子漏种疫苗,应及时补种。
5、在接种时如您对使用的疫苗、注射器或接种操作有疑问,可暂缓接种,并可咨询接种医生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儿童实行免费接种;其它疫苗可以自愿自费接种。
7、接种前,您应当向医生如实反映孩子的近期健康状况,既往接种史和反应史,孩子及家庭成员的过敏史和患病史。
8、您的孩子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无反应后方可离开。个别孩子在接种后可能出现局部红肿、发热、乏力、不适、纳差等一般反应,极个别人可能发生过敏反应等,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即可恢复。如果发现孩子不适,应咨询医生,必要时及时就诊。
9、当您带孩子外出时,应携带本证到就近的接种单位为孩子接种疫苗。
为了您孩子的健康,请您带孩子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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