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疾控〔2014〕34号
关于印发《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工作,完善我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 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
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工作,完善全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 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与报告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复核、监管、康复。 2015年底,登记患者管理率达70%,治疗率达60%。
二、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三、项目工作内容
(一)精神卫生防治综合能力建设
1.建立多方参与的患者管理联动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建立由综治、财政、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 明确部门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对各乡镇辖区内患者动态信息及时通报,协同随访,出现突发事件“苗头”迅速应对,共同研究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相关部门职责参考《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 — 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2.设立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机构。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机构设在县人民医院,要求县人民医院组建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防治专科,承担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2015年工作暂时依托柳州钢铁集团职工医院精神病科)。
3.完善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网络。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设在卫计局(医政医管理股),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CDC,负责我县精神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组建精神病管理科,有专人负责精神病病人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的疑似患者线索调查、随访指导、应急医疗处置等公共卫生任务。
(二)信息管理与项目质控
1.信息管理与使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及时将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等信息发到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信息交换与共享。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把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情况告知辖区派出所。
3.项目质控。县CDC应配备数据质控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控等工作,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患者管理与治疗相关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和上报。
4.基本设备购置。县CDC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购必要的办公用品。
(三)患者管理治疗
1.病例筛查与诊断
在原来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辖区内按照工作规范要求使用相关表格开展患者筛查工作,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填写相应登记表上报至县CDC和县卫计局医政医管股。由县卫计局与对口联系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联系开展诊断工作。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展诊断工作时需开具疾病证明并填写《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复核单》(附表1)。
2.登记和网络报告
(1)乡镇卫生院。依据《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对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本地常住患者,由乡镇卫生院人员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门诊就诊患者,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负责登记其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录入系统。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在其出院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文件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3.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补助、入户随访管理及指导、护理宣教。
(1)对于居家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费用,应当首先通过城乡医保进行报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进行补助,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由本项目提供补助。优先补助辖区内既往有危险行为或倾向及危险性评估1-5级的贫困患者,凡符合补助要求的由卫生院精神病管理人员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附表2)经由居委会/村委、乡镇卫生院、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县CDC)三级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对口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进行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2)乡镇卫生院对本辖区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开展护理健康教育,每年2次。
(3)各乡镇卫生院应通过聘请精神病专科医生到医院坐诊,组织辖区内既往有危险行为或倾向及危险性评估1-5级的贫困患者或家属到医院进行复诊、健康宣教等工作。对居家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药物补助治疗,每年2次复诊及4次专项检查。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附表3)。并对本院精防管理人员开展随访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包括居家治疗安全评估、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居家康复指导、患者家属教育、服药依从性训练、个案管理计划制订等。对部分管理难度大的患者邀请专科医生共同开展入户随访,逐步提高管理治疗质量。
4.应急医疗处置
乡镇卫生院发现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报告县精神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和县卫计局,并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必要时可以报辖区派出所协助处置。对病情复发、有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和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指导乡镇卫生院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在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附表4)上签字同意,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附表5)。应急医疗处置应按照《精神卫生法》及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5.进行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
6.贫困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危重,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治疗的实施紧急入院治疗补助。凡符合补助要求的由乡镇卫生院的精防管理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附表6)经由居委会/村委、乡镇卫生院、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县CDC)三级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对口联系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进行紧急入院治疗。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附表7)。
(四)人员培训
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个案管理员、数据质控员、民警、居委会等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和转诊处理能力。并开展家属护理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患者安全管理、药物管理、复发早期识别,个案管理及其管理员联系方式、联系时机等。
四、项目时间
项目实施时间从2014年11月-2015年6月底。
五、成立组织机构
(一)成立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防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廖 耘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江 乡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坤旭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股股长
韦 麟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改办主任
李耀林 鹿寨县人民医院院长
付波涛 鹿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邓巧珍 鹿寨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廖勇波 寨沙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 科 中渡中心卫生院院长
罗祖芬 黄冕乡中心卫生院院长
覃阳林 四排乡卫生院院长
李应龙 平山镇卫生院院长
林发广 江口乡卫生院院长
何运兴 导江乡卫生院院长
罗永红 龙江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鹿寨县精防办),精防办主任为阳立。办公室设在鹿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病科,具体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成员由韦桂华、彭万芬、邢文平组成。
(二)各乡镇卫生院应成立应急医疗处置组,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数据业务管理员,保管相关材料,业务管理员由邢文平兼任。
六、资金安排及管理
(一)资金安排
中央补助资金共计12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精防机构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包括卫生、民政、公安、残联或民营机构等)开展患者筛查诊断、复诊、随访技术指导、护理宣教、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服务,各项目之间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乡镇卫生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网络报告和随访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支。
1.病例筛查与诊断。用于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与诊断,补助标准60元/例。其中乡镇卫生院精防管理人员开展疑似患者筛查补助20元/例,参加筛查工作相关人员补助15元/例,精神专科医生提供诊断补助25元/例。
2.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补助。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补助1400元/例。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其中每年四次的相关化验检查,补助50元/次;每年两次的免费复诊,补助30元/次。
3.应急医疗处置。用于对1-5级危险行为(不含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补助标准为500元/例,包括:应急处置300元/例(补助参加应急医疗处置的相关人员);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提供随访技术指导50元/次,4次/例/年。
4.紧急住院补助。用于对1-5级危险行为(不含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实施紧急住院治疗, 补助标准为1500元/例。应当首先通过城乡医保进行报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进行补助,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由本项目提供补助。
5.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人,其中补助家属10元/次,补助开展护理教育工作人员10元/次,一年2次。
6.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培训,具体工作由县CDC负责。
7.设备采购。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备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购置应以系统录入、资料保管等精防办公设备为主。
8.各乡镇卫生院按照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开展有关工作。(《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见附件8)
(二)经费管理
1、各相关单位从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填写好附表9报到县CDC,再由县CDC汇总后报卫计局医政医管理股审核上报。
2、各相关单位按本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于2015年7月10日前把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相关数据材料(包括医院的结算凭据,开展工作的相关凭证等,材料发生时间可从2014年11月份算起)报送到县卫计局医政医管股审核审核备查。
七、督导与考核
县卫计局将开展项目督导考核。组织人员于2015年5、6、7月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1.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复核单
2.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3.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4.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5.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6.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7.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8.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9.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进度表
附表1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复 核 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联系电话:
住址: 。
主诉: 。
现病史:
。
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 。
体格检查: 。
精神症状:幻视;幻听;思维联想障碍;思维逻辑障碍;关系妄想;夸大妄想;被害妄想;自罪妄想;嫉妒妄想;思维被插入;思维中断;思维被洞悉;思维被扩散;情感高涨;情感淡漠;迟钝;情感不协调;情感倒错或自笑(痴笑);意志活动减退;孤僻;被动、退缩;社会适应能力差与社会功能下降;行为离奇,内向性;意向倒错等。智力障碍;记忆力障碍;注意力障碍;其他: 。
诊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目前危险性评级:0级:无符合以下1-5中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医师建议:1.药物调整治疗 2.针对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 3.强制保护性约束 4.门诊留观 5.紧急精神科住院6.积极处理原发病灶
诊断医院: 诊断医师: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卫生院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对口联系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表3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
救助时间 | 年 月—— 月 | |||||||||||||
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
救助药品名称 | ||||||||||||||
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表4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接受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街道
(乡、镇) 社区(村) 号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全称):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现对患者提出如下医学意见(在相应处填写或划“√”):
①该人员为(疾病名称) 疾病的( 患者 疑似患者 ),由于( 已经 可能 )出现( 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严重或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 已经 将给 )本人或他人的身体、财物造成损失,需要通过医疗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必需立即对该人员采取( 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 精神科门诊留观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措施。一旦病情得到控制,对本人或他人的危险基本消除,这种措施将予以解除。
③以上医学意见已送达该人员的( 监护人 家属 );因客观原因(注明原因: ),本医学意见不能立即送达该人员监护人(家属),则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公务的人员签字证实。
精神科执业医师(1):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精神科执业医师(2):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监护人(家属)意见:
监护人(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参与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名称(全称):
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 警号: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表5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患者编号(非本地患者填身份证号) | ||
第一处置地点 | |||||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 ||||
报告途径 | 报告人身份
(划√) |
监护人 亲属 目击者
警察 社区管理者 其他 |
|||
处置开始时间 | 处置结束时间 | ||||
现场情况简要描述(包括患者当时的表现、人员财产损失、大致处置过程等情况) | |||||
执行人员 | 精神科医师1: 精神科护士1:
精神科医师2: 精神科护士2: 公安机关名称: 签字人: |
||||
处置缘由
(划“√”) |
①轻度滋事 ②肇事肇祸 ③其他危险行为 ④自伤自杀行为
⑤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⑥其他情况: |
||||
主要处置措施
(划“√”) |
①现场临时性处置 ②精神科门诊/急诊留观 ③精神科紧急住院 ④ 会诊 ⑤ 其他: | ||||
诊断 | ① 确定诊断:
② 疑似诊断: |
||||
处置性质 | ①自愿治疗 ②保护性治疗 ③强制性治疗 | ||||
资料移交 | ①精神科门诊 ②精神科住院部 ③同级精防机构 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
处置效果 | ①有效 ② 部分有效 ③ 无效 | ||||
处置对象来源 | ①当地常住,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
②当地常住,没有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
③非本地常住居民 | |||||
费用支付方式 | ①自费 ②免费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6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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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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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表7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
救助时间 | 年 月—— 月 | |||||||||||||
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
救助药品名称 | ||||||||||||||
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表8
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乡镇卫生院 | 合计 | 需要补助 | 工作经费 | 合计 | ||||||||||||
小计 | 病例筛查与诊断 (60元/例) | 贫困患者治疗补助试点 | 1-5级危险行为病人(占13.67%,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50%)应急处置和专科医生提供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技术指导(500元/例) | 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家属,支持其中57%) | 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省级每类人员2名,5天,每天200元;地市级每类人员2名,4天,每天120元;区县级每类人员1名,2天,每天80元) | 小计 | 项目质控、数据处理及评估表格印刷(平均每例患者40元5,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60%) | |||||||||
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1400元/例) | 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 |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人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
县卫计局 | 0.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7 | 0.7 | 0.7 |
县CDC | 0.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0.2 | 0.3 | 0.3 | 0.5 |
鹿寨镇 | 3.1 | 3.1 | 100 | 0.6 | 6 | 0.8 | 0.2 | 18 | 0.9 | 150 | 0.6 | 3.1 | ||||
寨沙镇 | 1.3 | 1.3 | 43 | 0.3 | 3 | 0.4 | 0.1 | 7 | 0.3 | 60 | 0.2 | 0 | 0 | 0 | 0 | 1.3 |
中渡镇 | 1.3 | 1.3 | 43 | 0.3 | 3 | 0.4 | 0.1 | 7 | 0.3 | 60 | 0.2 | 0 | 0 | 0 | 0 | 1.3 |
黄冕镇 | 0.9 | 0.9 | 28 | 0.2 | 2 | 0.3 | 0.1 | 5 | 0.2 | 42 | 0.1 | 0 | 0 | 0 | 0 | 0.9 |
平山镇 | 1.1 | 1.1 | 40 | 0.2 | 2 | 0.3 | 0.1 | 6 | 0.3 | 50 | 0.2 | 0 | 0 | 0 | 0 | 1.1 |
四排镇 | 1.2 | 1.2 | 40 | 0.2 | 2 | 0.3 | 0.1 | 7 | 0.4 | 55 | 0.2 | 0 | 0 | 0 | 0 | 1.2 |
龙江 | 0.6 | 0.6 | 18 | 0.1 | 1 | 0.2 | 0.0 | 3 | 0.2 | 25 | 0.1 | 0 | 0 | 0 | 0 | 0.6 |
拉沟 | 0.4 | 0.4 | 11 | 0.1 | 1 | 0.1 | 0.0 | 2 | 0.1 | 16 | 0.1 | 0 | 0 | 0 | 0 | 0.4 |
江口 | 0.4 | 0.4 | 14 | 0.1 | 1 | 0.1 | 0.0 | 2 | 0.1 | 21 | 0.1 | 0 | 0 | 0 | 0 | 0.4 |
导江 | 0.5 | 0.5 | 16 | 0.1 | 1 | 0.1 | 0.0 | 3 | 0.2 | 25 | 0.1 | 0 | 0 | 0 | 0 | 0.5 |
总计 | 12.0 | 10.8 | 353 | 2.2 | 22 | 3.0 | 0.7 | 60 | 3.0 | 504 | 1.9 | 8 | 0.2 | 1.0 | 1.0 | 12.0 |
附表9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进度表
乡镇卫生院 | 合计 | 需要补助 | 工作经费 | 合计 | ||||||||||||
小计 | 病例筛查与诊断 (60元/例) | 贫困患者治疗补助试点 | 1-5级危险行为病人(占13.67%,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50%)应急处置和专科医生提供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技术指导(500元/例) | 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家属,支持其中57%) | 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省级每类人员2名,5天,每天200元;地市级每类人员2名,4天,每天120元;区县级每类人员1名,2天,每天80元) | 小计 | 项目质控、数据处理及评估表格印刷(平均每例患者40元5,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60%) | |||||||||
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1400元/例) | 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 |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人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
县CDC | ||||||||||||||||
鹿寨镇 | ||||||||||||||||
寨沙镇 | ||||||||||||||||
中渡镇 | ||||||||||||||||
黄冕镇 | ||||||||||||||||
平山镇 | ||||||||||||||||
四排镇 | ||||||||||||||||
龙江 | ||||||||||||||||
拉沟 | ||||||||||||||||
江口 | ||||||||||||||||
导江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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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寨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疾控〔2014〕34号
关于印发《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工作,完善我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 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
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工作,完善全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 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与报告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复核、监管、康复。 2015年底,登记患者管理率达70%,治疗率达60%。
二、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三、项目工作内容
(一)精神卫生防治综合能力建设
1.建立多方参与的患者管理联动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建立由综治、财政、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 明确部门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对各乡镇辖区内患者动态信息及时通报,协同随访,出现突发事件“苗头”迅速应对,共同研究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相关部门职责参考《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 — 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2.设立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机构。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机构设在县人民医院,要求县人民医院组建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防治专科,承担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2015年工作暂时依托柳州钢铁集团职工医院精神病科)。
3.完善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网络。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设在卫计局(医政医管理股),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CDC,负责我县精神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组建精神病管理科,有专人负责精神病病人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的疑似患者线索调查、随访指导、应急医疗处置等公共卫生任务。
(二)信息管理与项目质控
1.信息管理与使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及时将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等信息发到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信息交换与共享。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把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情况告知辖区派出所。
3.项目质控。县CDC应配备数据质控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控等工作,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患者管理与治疗相关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和上报。
4.基本设备购置。县CDC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购必要的办公用品。
(三)患者管理治疗
1.病例筛查与诊断
在原来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辖区内按照工作规范要求使用相关表格开展患者筛查工作,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填写相应登记表上报至县CDC和县卫计局医政医管股。由县卫计局与对口联系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联系开展诊断工作。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展诊断工作时需开具疾病证明并填写《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复核单》(附表1)。
2.登记和网络报告
(1)乡镇卫生院。依据《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对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本地常住患者,由乡镇卫生院人员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门诊就诊患者,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负责登记其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录入系统。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在其出院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文件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3.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补助、入户随访管理及指导、护理宣教。
(1)对于居家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费用,应当首先通过城乡医保进行报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进行补助,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由本项目提供补助。优先补助辖区内既往有危险行为或倾向及危险性评估1-5级的贫困患者,凡符合补助要求的由卫生院精神病管理人员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附表2)经由居委会/村委、乡镇卫生院、鹿寨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县CDC)三级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对口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进行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2)乡镇卫生院对本辖区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开展护理健康教育,每年2次。
(3)各乡镇卫生院应通过聘请精神病专科医生到医院坐诊,组织辖区内既往有危险行为或倾向及危险性评估1-5级的贫困患者或家属到医院进行复诊、健康宣教等工作。对居家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药物补助治疗,每年2次复诊及4次专项检查。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附表3)。并对本院精防管理人员开展随访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包括居家治疗安全评估、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居家康复指导、患者家属教育、服药依从性训练、个案管理计划制订等。对部分管理难度大的患者邀请专科医生共同开展入户随访,逐步提高管理治疗质量。
4.应急医疗处置
乡镇卫生院发现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报告县精神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和县卫计局,并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必要时可以报辖区派出所协助处置。对病情复发、有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和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指导乡镇卫生院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在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附表4)上签字同意,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附表5)。应急医疗处置应按照《精神卫生法》及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5.进行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
6.贫困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危重,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治疗的实施紧急入院治疗补助。凡符合补助要求的由乡镇卫生院的精防管理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附表6)经由居委会/村委、乡镇卫生院、县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县CDC)三级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对口联系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进行紧急入院治疗。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附表7)。
(四)人员培训
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个案管理员、数据质控员、民警、居委会等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和转诊处理能力。并开展家属护理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患者安全管理、药物管理、复发早期识别,个案管理及其管理员联系方式、联系时机等。
四、项目时间
项目实施时间从2014年11月-2015年6月底。
五、成立组织机构
(一)成立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防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廖 耘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江 乡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坤旭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股股长
韦 麟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改办主任
李耀林 鹿寨县人民医院院长
付波涛 鹿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邓巧珍 鹿寨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廖勇波 寨沙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 科 中渡中心卫生院院长
罗祖芬 黄冕乡中心卫生院院长
覃阳林 四排乡卫生院院长
李应龙 平山镇卫生院院长
林发广 江口乡卫生院院长
何运兴 导江乡卫生院院长
罗永红 龙江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鹿寨县精防办),精防办主任为阳立。办公室设在鹿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病科,具体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成员由韦桂华、彭万芬、邢文平组成。
(二)各乡镇卫生院应成立应急医疗处置组,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数据业务管理员,保管相关材料,业务管理员由邢文平兼任。
六、资金安排及管理
(一)资金安排
中央补助资金共计12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精防机构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包括卫生、民政、公安、残联或民营机构等)开展患者筛查诊断、复诊、随访技术指导、护理宣教、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服务,各项目之间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乡镇卫生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网络报告和随访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支。
1.病例筛查与诊断。用于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与诊断,补助标准60元/例。其中乡镇卫生院精防管理人员开展疑似患者筛查补助20元/例,参加筛查工作相关人员补助15元/例,精神专科医生提供诊断补助25元/例。
2.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补助。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补助1400元/例。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其中每年四次的相关化验检查,补助50元/次;每年两次的免费复诊,补助30元/次。
3.应急医疗处置。用于对1-5级危险行为(不含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补助标准为500元/例,包括:应急处置300元/例(补助参加应急医疗处置的相关人员);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提供随访技术指导50元/次,4次/例/年。
4.紧急住院补助。用于对1-5级危险行为(不含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实施紧急住院治疗, 补助标准为1500元/例。应当首先通过城乡医保进行报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进行补助,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由本项目提供补助。
5.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人,其中补助家属10元/次,补助开展护理教育工作人员10元/次,一年2次。
6.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培训,具体工作由县CDC负责。
7.设备采购。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备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购置应以系统录入、资料保管等精防办公设备为主。
8.各乡镇卫生院按照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开展有关工作。(《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见附件8)
(二)经费管理
1、各相关单位从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填写好附表9报到县CDC,再由县CDC汇总后报卫计局医政医管理股审核上报。
2、各相关单位按本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于2015年7月10日前把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相关数据材料(包括医院的结算凭据,开展工作的相关凭证等,材料发生时间可从2014年11月份算起)报送到县卫计局医政医管股审核审核备查。
七、督导与考核
县卫计局将开展项目督导考核。组织人员于2015年5、6、7月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1.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复核单
2.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3.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4.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5.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6.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7.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8.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9.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进度表
附表1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复 核 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联系电话:
住址: 。
主诉: 。
现病史:
。
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 。
体格检查: 。
精神症状:幻视;幻听;思维联想障碍;思维逻辑障碍;关系妄想;夸大妄想;被害妄想;自罪妄想;嫉妒妄想;思维被插入;思维中断;思维被洞悉;思维被扩散;情感高涨;情感淡漠;迟钝;情感不协调;情感倒错或自笑(痴笑);意志活动减退;孤僻;被动、退缩;社会适应能力差与社会功能下降;行为离奇,内向性;意向倒错等。智力障碍;记忆力障碍;注意力障碍;其他: 。
诊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目前危险性评级:0级:无符合以下1-5中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医师建议:1.药物调整治疗 2.针对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 3.强制保护性约束 4.门诊留观 5.紧急精神科住院6.积极处理原发病灶
诊断医院: 诊断医师: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卫生院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对口联系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表3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
救助时间 | 年 月—— 月 | |||||||||||||
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
救助药品名称 | ||||||||||||||
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表4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接受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街道
(乡、镇) 社区(村) 号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全称):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现对患者提出如下医学意见(在相应处填写或划“√”):
①该人员为(疾病名称) 疾病的( 患者 疑似患者 ),由于( 已经 可能 )出现( 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严重或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 已经 将给 )本人或他人的身体、财物造成损失,需要通过医疗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必需立即对该人员采取( 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 精神科门诊留观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措施。一旦病情得到控制,对本人或他人的危险基本消除,这种措施将予以解除。
③以上医学意见已送达该人员的( 监护人 家属 );因客观原因(注明原因: ),本医学意见不能立即送达该人员监护人(家属),则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公务的人员签字证实。
精神科执业医师(1):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精神科执业医师(2):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监护人(家属)意见:
监护人(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参与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名称(全称):
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 警号: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表5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患者编号(非本地患者填身份证号) | ||
第一处置地点 | |||||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 ||||
报告途径 | 报告人身份
(划√) |
监护人 亲属 目击者
警察 社区管理者 其他 |
|||
处置开始时间 | 处置结束时间 | ||||
现场情况简要描述(包括患者当时的表现、人员财产损失、大致处置过程等情况) | |||||
执行人员 | 精神科医师1: 精神科护士1:
精神科医师2: 精神科护士2: 公安机关名称: 签字人: |
||||
处置缘由
(划“√”) |
①轻度滋事 ②肇事肇祸 ③其他危险行为 ④自伤自杀行为
⑤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⑥其他情况: |
||||
主要处置措施
(划“√”) |
①现场临时性处置 ②精神科门诊/急诊留观 ③精神科紧急住院 ④ 会诊 ⑤ 其他: | ||||
诊断 | ① 确定诊断:
② 疑似诊断: |
||||
处置性质 | ①自愿治疗 ②保护性治疗 ③强制性治疗 | ||||
资料移交 | ①精神科门诊 ②精神科住院部 ③同级精防机构 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
处置效果 | ①有效 ② 部分有效 ③ 无效 | ||||
处置对象来源 | ①当地常住,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
②当地常住,没有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
③非本地常住居民 | |||||
费用支付方式 | ①自费 ②免费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6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表7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县 乡(镇) 201 年度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名称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电 话 | ||||||||||||
监护人家庭地址 | 邮 编 | |||||||||||||
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
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
救助时间 | 年 月—— 月 | |||||||||||||
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
救助药品名称 | ||||||||||||||
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表8
2014年鹿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乡镇卫生院 | 合计 | 需要补助 | 工作经费 | 合计 | ||||||||||||
小计 | 病例筛查与诊断 (60元/例) | 贫困患者治疗补助试点 | 1-5级危险行为病人(占13.67%,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50%)应急处置和专科医生提供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技术指导(500元/例) | 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家属,支持其中57%) | 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省级每类人员2名,5天,每天200元;地市级每类人员2名,4天,每天120元;区县级每类人员1名,2天,每天80元) | 小计 | 项目质控、数据处理及评估表格印刷(平均每例患者40元5,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60%) | |||||||||
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1400元/例) | 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 |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人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
县卫计局 | 0.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7 | 0.7 | 0.7 |
县CDC | 0.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0.2 | 0.3 | 0.3 | 0.5 |
鹿寨镇 | 3.1 | 3.1 | 100 | 0.6 | 6 | 0.8 | 0.2 | 18 | 0.9 | 150 | 0.6 | 3.1 | ||||
寨沙镇 | 1.3 | 1.3 | 43 | 0.3 | 3 | 0.4 | 0.1 | 7 | 0.3 | 60 | 0.2 | 0 | 0 | 0 | 0 | 1.3 |
中渡镇 | 1.3 | 1.3 | 43 | 0.3 | 3 | 0.4 | 0.1 | 7 | 0.3 | 60 | 0.2 | 0 | 0 | 0 | 0 | 1.3 |
黄冕镇 | 0.9 | 0.9 | 28 | 0.2 | 2 | 0.3 | 0.1 | 5 | 0.2 | 42 | 0.1 | 0 | 0 | 0 | 0 | 0.9 |
平山镇 | 1.1 | 1.1 | 40 | 0.2 | 2 | 0.3 | 0.1 | 6 | 0.3 | 50 | 0.2 | 0 | 0 | 0 | 0 | 1.1 |
四排镇 | 1.2 | 1.2 | 40 | 0.2 | 2 | 0.3 | 0.1 | 7 | 0.4 | 55 | 0.2 | 0 | 0 | 0 | 0 | 1.2 |
龙江 | 0.6 | 0.6 | 18 | 0.1 | 1 | 0.2 | 0.0 | 3 | 0.2 | 25 | 0.1 | 0 | 0 | 0 | 0 | 0.6 |
拉沟 | 0.4 | 0.4 | 11 | 0.1 | 1 | 0.1 | 0.0 | 2 | 0.1 | 16 | 0.1 | 0 | 0 | 0 | 0 | 0.4 |
江口 | 0.4 | 0.4 | 14 | 0.1 | 1 | 0.1 | 0.0 | 2 | 0.1 | 21 | 0.1 | 0 | 0 | 0 | 0 | 0.4 |
导江 | 0.5 | 0.5 | 16 | 0.1 | 1 | 0.1 | 0.0 | 3 | 0.2 | 25 | 0.1 | 0 | 0 | 0 | 0 | 0.5 |
总计 | 12.0 | 10.8 | 353 | 2.2 | 22 | 3.0 | 0.7 | 60 | 3.0 | 504 | 1.9 | 8 | 0.2 | 1.0 | 1.0 | 12.0 |
附表9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任务及资金进度表
乡镇卫生院 | 合计 | 需要补助 | 工作经费 | 合计 | ||||||||||||
小计 | 病例筛查与诊断 (60元/例) | 贫困患者治疗补助试点 | 1-5级危险行为病人(占13.67%,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50%)应急处置和专科医生提供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技术指导(500元/例) | 登记病人家属护理教育(40元/家属,支持其中57%) | 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重点指导6类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个案管理、医师、数据管理、民警、居委会人员等。(省级每类人员2名,5天,每天200元;地市级每类人员2名,4天,每天120元;区县级每类人员1名,2天,每天80元) | 小计 | 项目质控、数据处理及评估表格印刷(平均每例患者40元5,本年度项目支持其中60%) | |||||||||
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1400元/例) | 专项检查和复诊(260元/例) |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例数 | 金额 万元 | 人数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金额 万元 | |||
县CDC | ||||||||||||||||
鹿寨镇 | ||||||||||||||||
寨沙镇 | ||||||||||||||||
中渡镇 | ||||||||||||||||
黄冕镇 | ||||||||||||||||
平山镇 | ||||||||||||||||
四排镇 | ||||||||||||||||
龙江 | ||||||||||||||||
拉沟 | ||||||||||||||||
江口 | ||||||||||||||||
导江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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