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19-09-17 16:52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33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2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19〕2号),我局会同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用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民委大村屯、新村屯。(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土地类型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鹿寨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果园

0.6134

68.3430

41.9216

其他园地

0.1259

68.3430

8.6044

有林地

0.0117

68.3430

0.7996

农村道路

0.0086

68.3430

0.5877

其他草地

0.3291

27.3375

8.9968

合计

1.0887

--

60.9101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2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鹿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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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19-09-17 16:52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33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2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19〕2号),我局会同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鹿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用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民委大村屯、新村屯。(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土地类型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鹿寨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果园

0.6134

68.3430

41.9216

其他园地

0.1259

68.3430

8.6044

有林地

0.0117

68.3430

0.7996

农村道路

0.0086

68.3430

0.5877

其他草地

0.3291

27.3375

8.9968

合计

1.0887

--

60.9101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2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鹿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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