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 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
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柳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柳财监〔2026〕18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治理工作,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无证经营”行为
请已在我县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会计咨询”“财务咨询”等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于2026年9月10日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整改:
(一)如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填写《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说明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
(二)如需继续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本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需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应持有退休证)。
(三)如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于9月10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删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县财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治理“虚假承诺”行为
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进行自查,于2026年9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报送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是否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承诺内容。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落实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逾期未报送自查报告或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县财政局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治理“未按规定备案”行为
请未按照年度备案工作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6年9月10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备案。年度备案需填写内容及上传材料如下:(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二)专职从业人员情况;(三)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
拒不整改的机构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治理“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
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自身经营能力与承接业务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或超出能力承接业务、开票规模与经营能力严重不匹配等行为,于2026年9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对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县财政局将进行提示提醒、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拒不改正的,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行业治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全面排查执业风险、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将根据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确定检查清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相关材料请于9月10日前报送至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地址:鹿寨县政通路12号;联系电话:0772-6812031;邮箱:lzczjdg@163.com)。
(四)未尽事宜,请联系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
附件:1.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说明表
2.代理记账机构自查报告(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