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
现将《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中心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情况等,认真贯彻执行,妥善善解决辖区内适龄儿童接受看护问题。
附件:1.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
鹿寨县教育局
2022年1月1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引导托幼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针对我县存在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的看护点、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看护点,是指接收学前适龄儿童10~50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看护场所,对于少数空白点,接收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强引导、规范扶持、分类准入、分层提高的原则,对于暂未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由举办者自主申报,鹿寨县教育局进行分类认定,限期整改,以不断提高保教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分类方法和认定程序
(一)分类方法。根据《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附件2),将幼儿看护点分为 A、B、C 三类。A 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件较好、有可能经过2至3年的努力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B 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件一般、有可能通过1至2年的努力达到 A 类幼儿看护点标准的;C类为存在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者于每年8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鹿寨县幼儿看护点申请表》。
2.受理。县教育局收到申请后,组织评估组对照《鹿寨县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3.发证。县教育局对达到A类、B类幼儿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幼儿看护点许可证;对C类幼儿看护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县教育局根据举办者申请,对达到下列看护点基本要求的进行认证,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一)园舍要求
1.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且清洁整齐。有独立进出的大门,看护点的房屋要确保安全,杜绝危房或违章建筑。(需申报者提供房屋及周边平面图)
2.开设看护点所属街道(村、社区)及周边居民无异议。(需申报者提供责任人基本信息,街道(村、社区)意见)
3.幼儿活动室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具备洗手、通风和厕所的条件。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检查组进行实地查看)
4.配备有冰箱、微波炉等设备满足幼儿自备午餐的存放、加热需求。看护点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得到食品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5.看护点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夏季有防暑降温的设备。
6.电器设备、房屋通道等符合消防要求,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工作人员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均具有健康证(提供当年度健康检查证明)。
2.看护人员须具有保育员资格,且每年定期体检(提供相关证件)。
3.看护点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过岗前培训的卫生保健岗位人员(提供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4.看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看护人员与幼儿比例控制在1∶15之内。
6.设立有幼儿安全工作责任人,看护点需配备专职保安,并持保安上岗证。
(三)安全卫生要求
1.看护点的幼儿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看护点每年必须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2.看护点应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传染病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3.幼儿活动、午睡时有看护人员看护,幼儿看护工作无盲点。
4.玩具、用品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
5.食品加热、保温的操作程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
四、看护点的管理
(一)举办者需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合法居留证明等。
(二)看护点由鹿寨县教育局批准设立,接受当地乡镇中心校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应标注“学前儿童看护点”。
五、看护点的监督
乡镇中心校要联合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看护点加强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看护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整改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妥善安置看护对象;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给予表扬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