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鹿寨县征地时段奖励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确定鹿寨县征地时段奖励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征地工作,加快我县社会经济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努力实现我县“三个建成”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和审计局等单位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征地时段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实施我县社会经济发展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征收补偿的,征地实施单位分时段对被征地人予以奖励。上级部门负责实施的、跨地区的交通、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我县管辖范围土地,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奖励办法
征地时段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奖励标准设定。
所有地类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鹿寨镇20,000元/亩,其他乡镇15,000元/亩;
(二)奖励标准按征收期限设定。
1.在征地公告之日起在项目设定时间范围(征地期限内)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征收补偿的,按上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2.在土地征收期限结束后不予奖励。
(三)土地征收期限以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确定。
(四)此标准为最高奖励标准,在此范围内土地征收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阶段奖励标准。
(五)土地征收部门在制定土地征收方案时,将征地时段奖励列入方案,明确奖励时段及奖励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