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发〔2023〕2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
集群桂系猪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
为全面推动鹿寨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8日
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
集群桂系猪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1〕249号)、桂农厅办发〔2021〕14号,桂农厅办函〔2021〕26号,桂农厅发〔2019〕98号等文件精神,下达给我县实施2023年《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建设》项目,为全面推动鹿寨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建设予以奖补。结合鹿寨县生猪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补上突出短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农业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聚焦乡村振兴补短板、强弱项任务等中心工作。
二是坚持集中财力保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优势特色种养业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流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三是坚持项目安排与发展规划相统一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重点
(一)申报对象
在鹿寨县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2023年1月1日新、改扩建的高架网床环保猪舍业主,新建猪舍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项目的企业印证照齐全,有相关部门申请的证明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
2. 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
3. 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台账规范,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
4. 曾获得过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与此次申报的项目不存在重复的,无骗取、贪污、挪用或严重浪费等不良记录;
5. 依法经营,申报时不在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期内的;
6.有必要的生猪生产建设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扶持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1.补助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申报建设内容、规模和计划投资额、评审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等因素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补助内容
支持围绕生猪养殖基地建设、仓储保鲜、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设施建设,引导和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生猪全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推动创建生猪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商标,建立顺畅的营销体系,确保产业增值增效。
四、项目申报、管理、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审批。申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栏进行公布,并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报送纸质文档材料进行申报,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纸质文档材料的内容及装订顺序需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1. 自行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鹿寨县畜牧工作站初审。
2. 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审核组,对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农业农村局对扶持的项目、补助金额进行审批。
3. 公示。对经审批的扶持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在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项目管理。自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 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出具承诺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项目实施时间或变更项目内容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2023年11月前完成。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合再组织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四)资金拨付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拨付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五、其他
本指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工作站联系,联系人:温正乐,联系电话:6829830。
附件:1.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建设登记表
2.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建设补贴申请验收表
3.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
4.项目申报和验收材料清单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
附件1
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建设登记表
登记编号 | 登记时间 | ||||
业主基本 信息 | 姓名/组织法人 | 性别/ 性质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现居住 地址 | ||||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对公账户) | |||||
养殖场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设内容 | |||||
存档情况 | 县级主管部门已于 年 月 日组织人员实地拍照存档。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项目建设补贴
申请验收表
申请表编号 | 申请验收时间 | |||
补贴对象 基本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养殖场名称 | 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 |||
养殖场 基本情况 (有或无) | 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 用地备案或 审批手续 | ||
营业 执照 | 直联直报系统备案证明 | |||
申请补贴 | 建设 地点 | 申请补贴金额 | ||
申请者承诺 | 本人(企业)承诺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填报内容不实的全部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内容 | ||||
现场核查 情况 | ||||
验收人员 签名 |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结论 | 猪舍建设符合要求,核定补助资金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建设
项目实施协议书
甲方: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公司
根据鹿寨县实施《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建设》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单位,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局(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鹿寨县2023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桂系猪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
鹿寨县****
二、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情况
需填写以下明细表:
序号 | 业主名称 | 建设内容 | 投资金额 (万元) | 其中财政 扶持资金 (万元) |
1 | ||||
2 | ||||
3 | ||||
合 计 |
三、项目进度安排
1.……..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建设;
四、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指导乙方按照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进度要求进行建设。
(二)甲方要落实乙方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款人民币**万元 (¥**)下达到位。
(三)甲方在通过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好项目扶持资金支付手续。
五、乙方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自筹项目建设资金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按要求完成建设并如实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提供项目投资资金使用凭证(发票、合同、对公转账记录)等。项目通过验收后,甲方按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技术指标,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必须在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若超过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任务,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参与项目建设资格,不能按项目政策享受相关扶持。
(三)乙方不得无故提出工程建设计划指标以外的无理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参与项目建设资格,并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四)乙方必须按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填写生产过程相关报表,并提供本场生产数据。
(五)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今后的生产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主动做好消毒、防疫、检疫、安全生产等工作。
六、其他
(一)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对所建工程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经请示甲方同意,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在修改协议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更改。
(二)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到的不可预知事宜,在甲方指导下解决。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本协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公司
主要领导: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2023年**月**日
附件4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清单
1. 项目申报书。
2. 企业简介主要介绍企业所在地、 规模、预期收入、发展规划、联农带农带动能力等。
3. 企业营业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4. 依法安全生产证明类。
验收材料清单
项目来源文件、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协议书、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及图纸、自验报告、实施前、中、后照片等(工程建设类必须制作有固定的项目简介牌)、以及物资签收、发放等凭据;财务类:补贴花名册、补贴公示图片、 税务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交易凭证、工程预算与结算表、采购合同、第三方财务审计报表等相关手续材料、物资清单等。联农带农佐证材料、投产后猪苗购销合同、检疫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