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发〔2023〕5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5 08:25   |  浏览量:

有关单位

为做好下一步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现将《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15

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326号)要求,我县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有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形成了鹿寨县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调整计划表上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现上级已同意我县调整计划方案,为做好下一步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 44号)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三区三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严格执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剔除并补划,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阶段性新成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和功能发挥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调划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确保调划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和分功能区(水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划定任务,选择划入的地块要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调划后的补充地块标准不能降低。坚决防止借“回头看”之名将符合划定条件的优质耕地调整出去,坚决防止减多补少、减优补劣、减水田补旱地。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的耕地性质改变、种植面积与划定面积差距大、部分县区粮食种植面积较大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相对较小、划定成果不规范等问题,以县为单位开展自查,有针对性地整改解决,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地块过于零碎、不符合划定标准的要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进行补划,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实划准。

坚持数据统筹。要在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的基础上调划,坚持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尽量减少地块调整的范围和数量。要统筹好“三调”、“三区三线”、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确权等成果,促进数据充分衔接融合,防止重复建设,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一张图。要将调划工作与本县区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坚持建管监结合。严格按照国家部委规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开展调划工作。同步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区监管监测,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监管,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种植目标作物,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三、调划要求

(一)严格依规开展调划工作。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规〔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规开展地块调划、内业审核、数据入库等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上选定补充地块。

(二)剔除耕地性质发生改变的地块。使用原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与“三调”、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中的耕地图斑进行比对,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耕地转变为林地、草地、园地、建设用地)以及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区内的地块等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耕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但现状种植作物为非目标作物且短期内难以恢复的,要在“回头看”成果中剔除。

(三)补划符合功能区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单个片块,平原地区连片面积宜不低于500亩、至少不低于2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严格类管控 耕地、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优先选择生产潜力高、面积较大且集中的产粮大区或产粮大镇调划”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划足选优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地块。

(四)调整优化划定面积与播种面积差距大的部分乡镇。“回头看”调划工作继续以县区为单位下达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和分品种面积任务,原则上不少于原划定任务。要结合各乡镇的粮食生产实际和种植业布局、规划和发展需要,统筹考虑、适当调整各乡(镇)、村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目标任务。要以地块适宜为基本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可适当增加一些优质耕地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乡镇的划定任务数;对耕地资源缺乏、地块偏远、粮食播种面积较小的乡镇,可适度调减划定面积,由条件更适宜、更优越的乡镇补足划定任务。

(五)严格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补划入功能区。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等,不得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内不得出现重叠现象。

(六)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监测责任。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种粮情况已列入自治区田长制考核范围,要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204号文件关于“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回头看”为契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种粮情况监测,全面掌握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情况,落实好管护责任。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文件指导,粮食激励资金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下达我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共186万元,拟用80万元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调整补划工作(202310月下旬20241月)。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326号)中的任务表,按照划定规范对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补划和数据库更新,即原完成水稻划定面积25.59万,需调出面积10.53万亩,计划调入面积9.84万亩,完成“回头看”调划后至少达到24.9万亩。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协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两区”划定规范》《“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等规范要求,落实好“回头看”调划工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实、资源调配、自查自纠、调整等工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中有关要求,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

(二)上报全市调整补划成果(20241月下旬)。县农业农村局按技术标准和程序完成调划工作后,将调整补划成果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县区调整补划成果,提交至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数据库、“回头看”地块面积汇总表、“回头看”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回头看”成果分析报告、各县区自检报告等材料。

(三)自治区级成果汇交(20241月底)。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组织核验组对各市调整补划成果进行核验,形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调划工作成果,汇交至农业农村部,如农业农村部有新要求,则按新要求进行整改,并做好归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乡镇、村委开展本县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安排专人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上下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沟通对接,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有需求的,需及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向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获取后发放。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属性。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落实“四个不得”(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要求,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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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农发〔2023〕5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5 08:25   

有关单位

为做好下一步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现将《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15

鹿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326号)要求,我县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有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形成了鹿寨县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调整计划表上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现上级已同意我县调整计划方案,为做好下一步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 44号)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三区三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严格执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剔除并补划,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阶段性新成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和功能发挥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调划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确保调划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和分功能区(水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划定任务,选择划入的地块要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调划后的补充地块标准不能降低。坚决防止借“回头看”之名将符合划定条件的优质耕地调整出去,坚决防止减多补少、减优补劣、减水田补旱地。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的耕地性质改变、种植面积与划定面积差距大、部分县区粮食种植面积较大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相对较小、划定成果不规范等问题,以县为单位开展自查,有针对性地整改解决,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地块过于零碎、不符合划定标准的要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进行补划,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实划准。

坚持数据统筹。要在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的基础上调划,坚持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尽量减少地块调整的范围和数量。要统筹好“三调”、“三区三线”、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确权等成果,促进数据充分衔接融合,防止重复建设,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一张图。要将调划工作与本县区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坚持建管监结合。严格按照国家部委规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开展调划工作。同步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区监管监测,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监管,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种植目标作物,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三、调划要求

(一)严格依规开展调划工作。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规〔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规开展地块调划、内业审核、数据入库等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上选定补充地块。

(二)剔除耕地性质发生改变的地块。使用原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与“三调”、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中的耕地图斑进行比对,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耕地转变为林地、草地、园地、建设用地)以及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区内的地块等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耕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但现状种植作物为非目标作物且短期内难以恢复的,要在“回头看”成果中剔除。

(三)补划符合功能区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单个片块,平原地区连片面积宜不低于500亩、至少不低于2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严格类管控 耕地、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优先选择生产潜力高、面积较大且集中的产粮大区或产粮大镇调划”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划足选优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地块。

(四)调整优化划定面积与播种面积差距大的部分乡镇。“回头看”调划工作继续以县区为单位下达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和分品种面积任务,原则上不少于原划定任务。要结合各乡镇的粮食生产实际和种植业布局、规划和发展需要,统筹考虑、适当调整各乡(镇)、村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目标任务。要以地块适宜为基本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可适当增加一些优质耕地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乡镇的划定任务数;对耕地资源缺乏、地块偏远、粮食播种面积较小的乡镇,可适度调减划定面积,由条件更适宜、更优越的乡镇补足划定任务。

(五)严格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补划入功能区。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等,不得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内不得出现重叠现象。

(六)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监测责任。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种粮情况已列入自治区田长制考核范围,要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204号文件关于“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回头看”为契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种粮情况监测,全面掌握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情况,落实好管护责任。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文件指导,粮食激励资金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下达我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共186万元,拟用80万元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调整补划工作(202310月下旬20241月)。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326号)中的任务表,按照划定规范对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补划和数据库更新,即原完成水稻划定面积25.59万,需调出面积10.53万亩,计划调入面积9.84万亩,完成“回头看”调划后至少达到24.9万亩。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协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两区”划定规范》《“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等规范要求,落实好“回头看”调划工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实、资源调配、自查自纠、调整等工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中有关要求,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

(二)上报全市调整补划成果(20241月下旬)。县农业农村局按技术标准和程序完成调划工作后,将调整补划成果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县区调整补划成果,提交至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数据库、“回头看”地块面积汇总表、“回头看”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回头看”成果分析报告、各县区自检报告等材料。

(三)自治区级成果汇交(20241月底)。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组织核验组对各市调整补划成果进行核验,形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调划工作成果,汇交至农业农村部,如农业农村部有新要求,则按新要求进行整改,并做好归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乡镇、村委开展本县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安排专人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上下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沟通对接,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有需求的,需及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向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专责小组办公室获取后发放。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属性。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落实“四个不得”(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要求,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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