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7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7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鹿寨县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鹿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20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7]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一)普查工作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县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县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鹿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具体见下表:
11个重污染行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品制造业(C14) 纺织业(C1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造纸及纸制品业(C26)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化学原料及化学用品业(C2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
(3)16个重点行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具体见下表。
16个重点行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饮料制造业(C15)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主设备制造业(C40)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种植业普查范围主要针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油料、甘蔗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对商品林主要种植区开展肥料、农药污染抽样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其中,对一定规模的界定分别为:
(1)住宿业,床位数量≥30张;
(2)餐饮业,座位数量≥30(包括供餐量相当于或大于30个餐位只有烹饪没有实际餐位的);
(3)洗染业,设备总容量≥20公斤;
(4)理发及美容保健业,理发座位数量≥3个;美容保健业床位数≥3张;
(5)洗浴业,衣柜数量≥20个;
(6)摄影扩印服务业,有摄影扩印设备;
(7)汽、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
(8)医院,住院床位数量≥20张。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对农村生活污染源进行抽样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情况,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处理、利用和和排放情况;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情况, 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电磁辐射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等。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技术利用企业(含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清查,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启动准备阶段(2007.01-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污染源清查;选 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0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25日前,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2008年6月-12月迎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抽查和审核。
3.总结发布阶段(2009.01-2009.10):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成果,总结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负责县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审核汇总工作。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组、水产畜牧组的通知》(桂污普办[2007]4号)文件要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为环保组、农业组、水产畜牧组,环保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农业组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种植业的普查,水产畜牧组由水产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畜牧业和渔业的普查。
2. 视工作开展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普查技术顾问,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咨询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2.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3.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4.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5.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农业源中种植源的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验收,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农业源中畜牧水产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验收,及普查结果的分析、应用;
7.工商部门负责对生活源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环保局对生活源普查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所得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及验收;
8.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9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10.国土部门配合工业源的普查,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县放射性污染物普查。
11.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四)实施安排
1.启动准备阶段
(1)启动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仗,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2007.01-2007.11)。
(2)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普查领导小组审定(2007.01-2007.11)。
部署和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03-2007.12)。
(3)清查
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根据清查结果,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007.09-2007.12)。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07.10-12)
2、全面普查阶段(2008.01-12)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02—04)
采取集中辅导与拉网式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08.03—04)
(3)数据上报(2008.05)
(4)进一步修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05—06)
(5)完成全县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汇编普查资料(2008.06—07)
(6)迎接市普查办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10月)
3.总结发布阶段(2009.01—12)
(1)发布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成果课题(2009.01—06)。
(2)总结表彰普查工作。(2009.01-09)。
(五)培训
县普查办负责组织好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事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造就一大批精通业务、能打胜仗的普查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物的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及普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普查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六)质量保障
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1、县普查办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2、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3、设立工作简报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七)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笄,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经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根据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排球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的经费主要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全面普查阶段经费补助等。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试点、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与车辆的购置,全区数据校核、汇总、加工与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市级财政安排的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市级普查范围的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设备与车辆购置,全市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级财政安排的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县级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与培训,县本级普查范围的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设备与车辆的购置,全县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与车辆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汇总、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的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六、普查数据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照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部门、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