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12号:关于加强2008年蔗糖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12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08年蔗糖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08年,自治区共下拨我县蔗糖业灾后生产恢复资金228万元,为加强蔗糖业灾后生产恢复资金管理,根据桂财农[2008]28号及柳财预追[2008]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自治区下达我县蔗糖业灾后生产恢复资金共228万元,其中200万元专项用于灾后农民购买甘蔗种补助,支持糖业灾后恢复生产,扩大甘蔗种植面积,确保我县蔗糖业健康稳定发展;28万元用于购买高产高糖抗寒原料蔗新品种。
二、资金补助标准及对象
按2008年下达原料蔗扩种5万亩任务要求,每亩给予蔗农补助40元。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发放
2008年4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要对各村屯农户扩种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扩种情况在各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5月5日前,各乡镇政府要填写好《鹿寨县2008年灾后扩种原料蔗补助明细表》上报县糖办、县财政局。5月20日前,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2008年扩种原料蔗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县政府核查审定的扩种原料蔗面积,及时将灾后原料蔗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于5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到蔗农手中。
四、资金监督管理
原料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克扣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鹿寨县2008年灾后扩种原料蔗补助资金使用明细表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鹿寨县2008年灾后扩种原料蔗补助资金使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