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印发鹿寨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46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鹿寨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我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1.2 编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总体方案》(桂乙醇办〔200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方案》(桂乙醇办〔2007〕20号)的要求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应急状态是指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影响事件:
1.3.1 因乙醇汽油油品质量、计量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1.3.2 因车辆燃油系统清洗质量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1.3.3 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各加油站在油品运输、油罐清洗过程中引发的突发事件。
1.3.4 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乙醇汽油车辆燃油清洗价格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突发事件。
1.3.5 乙醇汽油供油引发的突发事件。
1.3.6 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引发的其它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强化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积极、稳妥、有序的应对乙醇汽油推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成立鹿寨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是我县应急处置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莫玉和 副县长
副组长:沈业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引想 县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刘克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潘树旺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龚 献 县经贸局副局长
韦爱云 县交通局副局长
卢桂民 县物价局副局长
刘绍武 县地税局副局长
李荣兰 县环保局副局长
何建平 县工商局副局长
向 阳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韦慧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明耀 县法制办主任
覃规冠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小跃 县国税局副局长
何绍恒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 彬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马子年 中石化鹿寨分公司总经理
2.2 职责任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引想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联系电话:6835127。办公室的职责是:
收集研究我县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信息,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具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对有关单位下达应急处理任务,指导全县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应急处理的有关事宜,并组织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协调应急处理工作;调查了解事件原因,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开展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应急处理工作最新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处理。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编写宣传提纲和新闻资料,组织新闻媒体发布相关消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解决乙醇汽油的生产、运输和生产企业用油工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和因车用乙醇汽油所产生的市场其他问题,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并对社会加油站的秩序和生产安全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监督经费的使用。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车辆燃油系统清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大量车辆集中在短时间内到维修企业清洗、大量维修企业不愿承担清洗工作、大量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后产生故障、发生车辆清洗重大安全事故等。
县物价局:监控车用乙醇汽油价格和车辆燃油系统清洗价格,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县国税局、地税局:依法征税、加强管理、规范燃料乙醇税收秩序。
县环保局:负责处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引起的环境事故。
县工商局:负责对我县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打击销售普通汽油、劣质乙醇汽油等非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维护车用乙醇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对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加油站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负责燃料乙醇汽油有关标准的解答和处理有关标准、质量检验和计量方面的问题。
县安监局:负责解决燃料乙醇储存、车用乙醇汽油混配、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突发性安全事故。
县法制办: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类治安、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及时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县消防大队:负责混配站、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工作及公共卫生工作。
中石化鹿寨石油分公司: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供应,维护所属油库、加油站的秩序和生产安全,在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应急小组报告,并按应急小组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保密内容向外泄露,防止引发社会混乱。
3.应急等级
3.1突发事件应急等级
3.1.1 突发事件应急Ⅰ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事件,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3.1.2 突发事件应急Ⅱ级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下受伤群体事件,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以及在各个敏感时期和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事件可能发生。
3.1.3 突发事件超越一级等级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政府统一指挥。
4.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4.1 紧急事件的预防
4.1.1 县质监局应在乙醇汽油上市初期(上市半年内)加强对乙醇汽油质量、加油站加油机质量的抽检密度(抽检密度为常规抽检的2倍以上);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对各自下属加油站加强管理,县经贸局、县工商局负责对社会加油站加强管理,防止因乙醇汽油油品质量、计量问题引发突发事件。
4.1.2 县交通局应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企业加强管理,设立专门的应急处置力量对有可能出现的大量车辆集中在短时间内到维修企业清洗、大量维修企业不愿承担清洗工作、大量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后产生故障、发生车辆清洗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4.1.3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验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安监局加强对乙醇汽油混配、销售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县交警大队加强对燃料乙醇、乙醇汽油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防止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各加油站在油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产生突发事件。
4.1.4 县物价局加强对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乙醇汽油车辆燃油清洗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执行过程中产生突发事件。
4.1.5 县工商局、中石化公司对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加强管理,防止因油品供应问题引发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2 信息报送要求。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分析,出现应急一级及以上状态时,立即按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处置程序
5.1应急响应
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应急处置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市级领导小组,并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
5.2应急处理程序
5.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指派专人到场指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先期处置: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公安、交警部门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对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4)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6)对煤、气、油、水、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2.2 指挥与协调
5.2.2.1 突发事件处于Ⅱ级状态时,事发单位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处理Ⅰ级状态时,事发单位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上报县政府,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现场指挥。
5.2.2.2 现场指挥。
应急现场的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紧急转移、疏散群众;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3)具体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4)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处理因乙醇汽油使用造成大量车辆故障引发的紧急事件;
(5)及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和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
(6)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3 预案的终止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结束执行应急预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应急处置情况,对本次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乙醇办报告情况。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1小时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联络信息畅通,并随时向指挥长报告相关情况。
7.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鹿寨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4 技术保障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专家信息库,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供技术保障。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鹿寨县处置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并提出改进和完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办法、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鹿寨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