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3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08-06-10 11:44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8〕33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建设单位:

  《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县城规划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档案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完整的工程档案备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第四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控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

  第七条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其它文件材料。

  无故拖延或拒不报送竣工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条 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测制。

  第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管线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管线产权单位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鹿政办发 导航

鹿政办发〔2008〕3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08-06-10 11:44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8〕33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建设单位:

  《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县城规划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档案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完整的工程档案备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第四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控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

  第七条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其它文件材料。

  无故拖延或拒不报送竣工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条 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测制。

  第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管线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管线产权单位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