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49 号:关于2008-201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49 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08-201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2008-2010年度车辆保险定点管理的中标保险机构、费率折扣已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适用范围
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辆。
二、本次定点管理实行时间:
以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之间车辆投保之日作为计算保险费的时间起点,保险期限为二年。车辆统一投保保险期按年度计算。
三、投保的保险费计算
(一)定点保险机构及保费折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具体保险业务已授权鹿寨支公司办理) 为2008-2010年度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机构,保险费的折扣率按中标的优惠率及所签定协议的优惠率为准。
其他险种和新增投保车辆,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投标时给予的优惠条件办理保险手续。如遇国家调整保险费费率,则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投标时给予的优惠条件和相应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二)车辆投保的险种和保额。各单位的车辆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允许,可增加险种,所增加险种同样执行优惠政策)。第三者责任险限定保额为10万元,部分车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下同)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定保额为每位2万元,以上险种为必保险种。
四、采购单位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程序
1、采购单位预约定点保险公司上门为其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单位按本文规定的必保险种进行投保。
2、采购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采购单位确定投保险种后,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由承保
单位测算出优惠保险费,送采购办审核后,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中途更换、新购、停保的车辆资料,采购单位应及时报送采购办并按规定办理保险或停止保险的手续。
五、保险费用的结算
1、县直全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合同连同资金来源已经审核清楚的政府采购清单报采购办。财政局在每月8日前按《鹿寨县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把上一个月的投保的车辆保险费付清给定点保险公司,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2、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但必须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报送采购办备案存档。
3、乡镇车辆的保险费,由乡财县管办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事故理赔
投保车辆若发生保险事故,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赔偿完毕后,由承保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鉴于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县财政局依法代表采购人与承保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协议》,采购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如发现承保人不按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县财政局书面反映并提请处理。
县财政局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监察局和财政局将按《政府采购法》和 《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定点保险公司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保险公司没有按其投标时的服务承诺向车辆所属单位提供优质承保服务;
1、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保险险种和保险费变相向采购单位多收取保险费的;
2、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裁决,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3、不履行其服务承诺,被采购单位投诉并经采购办核查证实的;
4、保险公司不能按《保险合同》和《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服务的;
5、不接受县采购办监督检查的。
(二)采购单位违反服务协议的:
1、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
2、采购单位的车辆隐瞒不报,采购办无法实施监督的按擅自采购论处;
3、采购单位向定点保险公司索取各种非法利益的。
采购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可以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监察局、财政局投诉。
县监察局投诉电话:6812125,
县财政局投诉电话:6822756。
二00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