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6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办法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6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群体聚餐食品
卫生安全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七月十日
鹿寨县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群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集体聚餐宴席。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村卫生室要高度重视农村群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安全。
第四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聚餐场所;尽量选用经过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五条 加工场所周围应干净、清洁,无污染源。
第六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七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等保证食物卫生设施。
第八条 用于加工食品的器具,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九条 宴席用水应清洁卫生,不得使用受污染的河水和井水。
第十条 承办厨师对宴席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购买回来的食品原料进行造册登记,记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供货商、联系电话、验收人、购买日期等内容。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三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四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六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并消毒。
消毒可以煮沸或药物消毒。消毒剂和消毒规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 承办厨师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厨师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掌握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 农村群体聚餐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服务站食品安全信息员应随时掌握农村群体聚餐情况,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农村群体聚餐提前24小时进行备案;对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农村群体聚餐提前48小时向所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报告备案。
丧事宴席按以上要求即时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内容包括宴席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一条 对已备案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村信息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人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县卫生监督部门。县卫生监督部门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三条 农村群体聚餐过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鹿寨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