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97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批分房方案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8〕97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批分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批分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批分房方案
为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鹿政发〔2008〕10号)和《关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告》(公告〔2008〕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出售对象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申请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
二、销售房源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位于县城建中东路(原八五车队内)共销售住房44套,三房二厅79.32平方米5套,二房一厅57.97平方米39套。其中9#28套,10#11套为57.97平方米,15#、16#、17#共5套为79.32平方米。
三、销售价格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鹿价字[2008]27号文核定的基准价格1030.67元/平方米出售。每套住房依据鹿价字[2008]30号文核定的各楼层差价确定价格,即:一层按1030.67元/平方米,二层按1040.92元/平方米,三层按1051.28元/平方米,四层按1051.28元/平方米,五层按1051.28元/平方米,六层按1030.67元/平方米,七层按958.52元/平方米销售。
四、分房方式
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的住房号数(包括栋号、单元、楼层、房号)。
五、住房面积的确定
依据申请人家庭人口及其所填购房面积综合考虑确定,共分两类划分,一类为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家庭按购房面积79.32平方米分配确定,二类为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家庭按购房面积57.97平方米分配确定。
六、抽签程序
1、先抽序号,然后依据序号依次进行抽签房号。
2、分类抽签:即79.32平方米为一类,57.97平方米为二类。
3、抽签顺序:
①对被确定为79.32平方米房型的家庭先进行抽签,每户只准一人抽签,同一房型只准抽一次房号。
②参加79.32平方米抽签没有得到房号的家庭,一律参与二类57.97平方米的抽签确定房号。
③2人(含2人)以下的家庭一律按二类57.97平方米房型参与抽签确定房号。
七、附 则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买人按每平方米300元向政府补交差价款。
(二)申请人在抽签确定房号后放弃者,取消本次及下次购房资格。
(三)申请人在抽签确定住房后5日内到县房改办开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15天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单位购房,并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办理,取消本次及下次购房资格。
(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通过抽签确定序号后,首付交购房款必须达到购房总价款的50%以上,并按房改办通知要求按时缴交,逾期不交的,均视为放弃购买资格,由房改办退回已交房款,住房另行安排销售。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出具《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住房公积金。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不予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必须一次性交清购房款。
(六)按照规划未能满足每套住房配有杂物房,杂物房应按交清购房款先后顺序选购杂物房。
(七)本次分房由县人大、县纪委、新闻媒体监督进行。
(八)为确保施工进度和人身安全,在开发建设单位未交付住房前,购房户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观看房源。
(九)本分房方案未尽事宜,按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分房方案适用于本次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