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做好2009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9-06-24 00:00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9〕4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9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县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乡(镇)倾斜,向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直补对象及直补的标准
(一)直补对象:凡在我县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二)直补标准:对自治区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直补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
收购品种为早籼稻谷5500吨,晚籼稻5500吨。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必须是2009年当年种植生产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稻谷。收购时间早稻为2009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晚稻为10月10日至12月10日。

四、订单收购价格
普通早籼稻谷、晚稻谷按不低于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收购价格。

五、直补的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不少于500公斤,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粮食部门统一下发,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乡(镇)必须在6月30日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县政府下达的计划。对在收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订单收购计划的乡(镇),县政府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5.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并委托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进行粮食收购的工作。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储备粮订单收购直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拨。
2、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现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农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

七、各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和兑付直补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政府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发放订单收购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鹿寨县2009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鹿寨县2009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
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原粮、吨、万元

 

乡镇

委托收购单位

收购计划

其中

补贴金额

早籼稻

晚籼稻

中渡

中渡粮所

1700

900

800

40.80

平山

平山粮所

1600

800

800

38.40

鹿寨

城关粮所

1650

800

850

39.60

江口

江口粮所

150

150

3.60

导江

导江粮所

1650

800

850

39.6

寨沙

龙江粮所

600

300

300

14.40

寨沙粮所

1650

700

950

39.60

拉沟

拉沟粮所

300

300

7.20

四排

四排粮所

1700

750

950

40.80

合计

11000

5500

5500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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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9-06-24 00:00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9〕4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9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县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乡(镇)倾斜,向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直补对象及直补的标准
(一)直补对象:凡在我县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二)直补标准:对自治区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直补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
收购品种为早籼稻谷5500吨,晚籼稻5500吨。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必须是2009年当年种植生产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稻谷。收购时间早稻为2009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晚稻为10月10日至12月10日。

四、订单收购价格
普通早籼稻谷、晚稻谷按不低于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收购价格。

五、直补的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不少于500公斤,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粮食部门统一下发,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乡(镇)必须在6月30日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县政府下达的计划。对在收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订单收购计划的乡(镇),县政府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5.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并委托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进行粮食收购的工作。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储备粮订单收购直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拨。
2、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现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农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

七、各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和兑付直补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政府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发放订单收购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鹿寨县2009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鹿寨县2009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
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原粮、吨、万元

 

乡镇

委托收购单位

收购计划

其中

补贴金额

早籼稻

晚籼稻

中渡

中渡粮所

1700

900

800

40.80

平山

平山粮所

1600

800

800

38.40

鹿寨

城关粮所

1650

800

850

39.60

江口

江口粮所

150

150

3.60

导江

导江粮所

1650

800

850

39.6

寨沙

龙江粮所

600

300

300

14.40

寨沙粮所

1650

700

950

39.60

拉沟

拉沟粮所

300

300

7.20

四排

四排粮所

1700

750

950

40.80

合计

11000

5500

5500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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