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9〕108号:关于公布2009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鹿政办发〔2009〕10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9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要求,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经对县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结果如下:1、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2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6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鹿寨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03〕12号;
2.《鹿寨县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7〕17号);
3.《关于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4.《鹿寨县水土保持实施办法》、《鹿寨县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鹿政发〔1994〕59号);
5.《鹿寨县取水许可制度试行办法》(鹿政发〔1992〕70号);
6.《鹿寨县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鹿政发〔1992〕69号);
7.《关于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及河道采沙管理收费的通知》(鹿政通〔1992〕6号);
8.《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通告》(鹿政通〔1992〕5号);
9.《鹿寨县地方公路分级管理养护办法》(鹿政发〔2004〕63号);
10.《鹿寨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鹿政发〔2004〕88号);
11.《鹿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鹿政发〔2004〕4号);
12.《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猪牛肉经营管理的通告》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鹿政发〔2007〕24号);责任单位:鹿寨县交通局
2.《鹿寨县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办法》(鹿政办发〔2006〕69号);责任单位:鹿寨县地震局
3.《鹿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鹿政发〔2006〕18号);责任单位:鹿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鹿寨县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鹿政发〔2008〕32号);责任单位:鹿寨县交通局
5、《鹿寨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鹿政发〔2007〕41号);责任单位:鹿寨县国土局
6、《鹿寨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6〕17号)。责任单位:鹿寨县国土局
备注:凡列入本目录的以上文件必须由责任单位依法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县政府下发执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鹿寨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鹿政发〔2007〕2号);
2.《鹿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鹿政发〔2007〕7号);
3.《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7〕13号);
4.《鹿寨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8〕33号);
5.《鹿寨县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办发〔2008〕32号);
6.《鹿寨县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08〕32号);
7.《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鹿政发〔2005〕10号);
8.《鹿寨县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办法》(鹿政办发〔2008〕68号);
9.《鹿寨县地名管理办法》(鹿政发〔2006〕14号);
10.《鹿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鹿政发〔2006〕28号);
11.《鹿寨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鹿政发〔2008〕25号);
12.《鹿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鹿政发〔2008〕25号);
13.《鹿寨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封育保护规定》(鹿政发〔2004〕52号);
14.《鹿寨县辖区河道管理试行办法》(鹿政发〔1992〕71号);
15.《鹿寨县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鹿寨县村级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06〕71号);
16.《鹿寨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试行办法》(鹿政办发〔2007〕67号);
17.《鹿寨县外商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8〕29号);
18.《鹿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特殊病种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01〕100号);
19.《鹿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鹿政发〔2008〕40号);
20.《鹿寨县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4〕5号);
21.《鹿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鹿政发〔2008〕34号);
22.《鹿寨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08〕39号);
23.《鹿寨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8〕35号);
24.《鹿寨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办法》(鹿政发〔1996〕28号)。
备注:本目录所列以上文件为需要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凡我县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目录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