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2〕29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2-03-22 11:38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2〕29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各施其责,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依靠群众,依靠驻鹿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的力量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原则上,当鹿寨县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受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长,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负责人。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平台,对各应急分组进行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行动。 2.1.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研究制定县地震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直接指挥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鹿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组在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2.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原则上,当境内发生强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震局)行使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及时判定地震类型、震级,监视震情、灾情变化,提出防震对策,编印震情通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收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会同上级地震部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地震部门及县应急委的决策;搞好地震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相关乡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2.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平台,启动相应的应急分组开展地震紧急救援行动。 2.2.3根据地震灾害实际破坏情况,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随时上报县应急委启动更高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3县地震应急工作分组及其主要职责 2.3.1震情监视组 组长:县地震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市地震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和做好地震速报工作;监视震情、灾情变化,收集灾情资料,判定震后趋势,提出防震对策,编印震情通报,协调有关工作等。 2.3.2地震现场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武装部负责人,成员单位:驻鹿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驻鹿部队, 主要职责:组织驻鹿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财物。 2.3.3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乡镇各医院、驻鹿部队医院、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医疗站,抢救、医治和转运伤病员;负责接受和安排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控制灾区疫情;筹集和储运医疗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等。 2. 3. 4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责:负责与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联系,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震情、灾情,安排协调各级媒体记者采访,对各种不实信息及时澄清。 2. 3. 5生活工程设施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住建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道路、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工程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的水、电、燃气供应;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因电力设施或线路损坏引起的次生火灾,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蔓延。 2. 3. 6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水利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掌握地震发生时县域范围内防洪堤、水库、水坝受损情况,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抗震加固;及时通知下游及沿江群众紧急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3. 7通信保障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驻鹿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县内各大通信运营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恢复被破坏的通信线路;配备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及其它通信设备,保证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等。 2.3.8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县交通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及县火车站 主要职责:抢修受损公路、桥梁和铁路,及时开通公路、铁路和水上紧急运输,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协助运送救灾物资、人员、伤员等。 2.3.9物资供应、生活安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供销联社、县扶贫办、县物资供应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灾区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运、储备、调拨、管理;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和生活安置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寡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受和计划发放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援助款物等工作。 2.3.10财务管理组 组长:县财政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震后援助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自治区和党中央、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 2.3.11治安保卫组 组长:县公安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驻鹿各大厂矿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力量,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稳定社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重要物资仓库、金融部门、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的扑救和预防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加强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安监部门以及有关厂矿、仓储单位应加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3.12涉外事务组 组长:县侨办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侨办、县委宣传部、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迅速核实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及时上报更新信息;组织和接受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急援助;妥善安排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 2.3.13震害评估组 组长:县地震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县住建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各保险公司、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市地震局的指导下,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烈度;按有关规定进行震害评估和震后趋势判定工作,评估结果书面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县地震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工作。 配合市地震局加强对地震前兆观测信息的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等工作,做好震情跟踪。 3.1.2连接自治区、市数字地震网络,实现地震数据资料共享,及时接收和转发自治区、市地震局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在国家、自治区、市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划定的基础上,县地震局应根据自治区、市地震局提出的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准备工作。 3. 2.2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3本县有临震预报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部门应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灾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发布 原则上地震短期预测意见应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对于已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短期预报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送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预报区所在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O一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县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由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对于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作为地震灾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灾区应急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使灾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地震灾害发生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特殊地区,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时,县人民政府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议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3与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之间的关系 凡涉及较大以上(含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发生,根据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状态等级,原则上应按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其余状态应按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当鹿寨县及其周边地区发生3.5级以上(含3.5级)地震,应配合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并分别向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4.2.2灾情速报 4.2.2.1地震灾情速报指县、乡二级政府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4.2.2.2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渠道。地震、民政、科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工作联系,逐步为地震灾情速报人员配备相应装备,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保证相对稳定的灾情速报渠道。 4.2.2.3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了解震情灾情,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灾报灾、无灾报安”。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配合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灾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邀请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办。 4.2.3震情灾情公告 配合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有关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4。 4.3基本响应程序 当鹿寨县境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事件时,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当柳州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灾区进行援助,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下,在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的具体工作。 (2)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由县长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视情况提出启动上一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支援请求。 第二,加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震情发展趋势以及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第三,根据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需要,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分组,及时部署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重点搞好灾区的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救助及安抚等工作,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第四,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县政府派驻地震现场工作组,对到达灾区的各应急分组、各级各类援救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并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 4.4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4.4.1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区内、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紧急处置 4.5.1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益搜救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地震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及心理辅导 县人民政府应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同时,应对灾民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安慰。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后应及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由县民政局和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及改进建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要求,协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震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应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通信部门在震时应及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尤其是应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各应急分组之间的通信畅通,同时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应协助县应急委建立地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县内各部门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

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

医疗队伍

市级医疗专业

救援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自治区及中国地震局以及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县住建局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委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住建厅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放应急通行证,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2.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2.6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地震安全保护,尤其是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警戒,严防机密文件和信息的外传,以防影响社会稳定。 要依法严厉打击地震应急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2.7物资保障 要建立必要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地震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2.8经费保障 要保证地震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的持续投入。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2.9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青年支援者投入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 6.2.10地震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列入国家、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指挥系统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讯、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县、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县地震局配合县应急委,对《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各相关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制订以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县以及我县上游地区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负责协助自治区、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当我县所辖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7.2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配合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7.4应急戒备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应加强震情值班,对异常现象及时上报与核实,保证信息传递和震情会商。按照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对现有预案进行全面核改。凡涉及与地震应急工作相关的各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制订及修订,应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应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50人

 

6.0-6.5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6.0级

  9.2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   柳州市人民政府值班室:0772-2825291 柳州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0772-2611010 鹿寨县地震局震情值班室:0772-6817667 9.3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伤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亡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9.4震情简报格式

震 情 简 报

 

第    号

  鹿寨县地震局                            年   月   日        据我县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柳州鹿寨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    市、    县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受,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报: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9.5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新  闻  通  稿

(模   板)

据我区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    市、    县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受,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    级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并派出相关应急分组赶赴受灾乡镇,查看灾情,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按照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人民政府已启动    级响应,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正赶往地震发生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也做出指示,抗震救灾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目前,震区一切正常,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请广大群众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要听信谣言。     主题词:地震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柳州市地震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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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2〕29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2-03-22 11:38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2〕29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各施其责,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依靠群众,依靠驻鹿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的力量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原则上,当鹿寨县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受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长,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负责人。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平台,对各应急分组进行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行动。 2.1.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研究制定县地震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直接指挥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鹿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组在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2.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原则上,当境内发生强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震局)行使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及时判定地震类型、震级,监视震情、灾情变化,提出防震对策,编印震情通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收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会同上级地震部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地震部门及县应急委的决策;搞好地震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相关乡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2.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平台,启动相应的应急分组开展地震紧急救援行动。 2.2.3根据地震灾害实际破坏情况,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随时上报县应急委启动更高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3县地震应急工作分组及其主要职责 2.3.1震情监视组 组长:县地震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市地震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和做好地震速报工作;监视震情、灾情变化,收集灾情资料,判定震后趋势,提出防震对策,编印震情通报,协调有关工作等。 2.3.2地震现场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武装部负责人,成员单位:驻鹿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驻鹿部队, 主要职责:组织驻鹿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财物。 2.3.3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乡镇各医院、驻鹿部队医院、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医疗站,抢救、医治和转运伤病员;负责接受和安排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控制灾区疫情;筹集和储运医疗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等。 2. 3. 4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责:负责与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联系,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震情、灾情,安排协调各级媒体记者采访,对各种不实信息及时澄清。 2. 3. 5生活工程设施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住建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道路、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工程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的水、电、燃气供应;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因电力设施或线路损坏引起的次生火灾,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蔓延。 2. 3. 6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水利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掌握地震发生时县域范围内防洪堤、水库、水坝受损情况,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抗震加固;及时通知下游及沿江群众紧急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3. 7通信保障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驻鹿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县内各大通信运营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恢复被破坏的通信线路;配备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及其它通信设备,保证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等。 2.3.8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县交通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及县火车站 主要职责:抢修受损公路、桥梁和铁路,及时开通公路、铁路和水上紧急运输,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协助运送救灾物资、人员、伤员等。 2.3.9物资供应、生活安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供销联社、县扶贫办、县物资供应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灾区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运、储备、调拨、管理;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和生活安置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寡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受和计划发放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援助款物等工作。 2.3.10财务管理组 组长:县财政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震后援助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自治区和党中央、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 2.3.11治安保卫组 组长:县公安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驻鹿各大厂矿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力量,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稳定社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重要物资仓库、金融部门、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的扑救和预防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加强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安监部门以及有关厂矿、仓储单位应加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3.12涉外事务组 组长:县侨办负责人,成员单位:县侨办、县委宣传部、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迅速核实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及时上报更新信息;组织和接受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急援助;妥善安排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 2.3.13震害评估组 组长:县地震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县住建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各保险公司、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市地震局的指导下,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烈度;按有关规定进行震害评估和震后趋势判定工作,评估结果书面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县地震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工作。 配合市地震局加强对地震前兆观测信息的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等工作,做好震情跟踪。 3.1.2连接自治区、市数字地震网络,实现地震数据资料共享,及时接收和转发自治区、市地震局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在国家、自治区、市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划定的基础上,县地震局应根据自治区、市地震局提出的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准备工作。 3. 2.2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3本县有临震预报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部门应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灾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发布 原则上地震短期预测意见应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对于已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短期预报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送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预报区所在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O一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县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由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对于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作为地震灾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灾区应急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使灾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地震灾害发生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特殊地区,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时,县人民政府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议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3与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之间的关系 凡涉及较大以上(含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发生,根据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状态等级,原则上应按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其余状态应按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当鹿寨县及其周边地区发生3.5级以上(含3.5级)地震,应配合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并分别向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4.2.2灾情速报 4.2.2.1地震灾情速报指县、乡二级政府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4.2.2.2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渠道。地震、民政、科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工作联系,逐步为地震灾情速报人员配备相应装备,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保证相对稳定的灾情速报渠道。 4.2.2.3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了解震情灾情,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灾报灾、无灾报安”。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配合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灾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邀请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办。 4.2.3震情灾情公告 配合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有关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4。 4.3基本响应程序 当鹿寨县境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事件时,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当柳州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灾区进行援助,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下,在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的具体工作。 (2)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由县长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视情况提出启动上一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支援请求。 第二,加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震情发展趋势以及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第三,根据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需要,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分组,及时部署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重点搞好灾区的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救助及安抚等工作,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第四,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县政府派驻地震现场工作组,对到达灾区的各应急分组、各级各类援救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并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 4.4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4.4.1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区内、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紧急处置 4.5.1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益搜救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地震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及心理辅导 县人民政府应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同时,应对灾民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安慰。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后应及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由县民政局和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及改进建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要求,协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震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应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通信部门在震时应及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尤其是应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各应急分组之间的通信畅通,同时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应协助县应急委建立地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县内各部门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

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

医疗队伍

市级医疗专业

救援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自治区及中国地震局以及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县住建局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委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住建厅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放应急通行证,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2.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2.6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地震安全保护,尤其是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警戒,严防机密文件和信息的外传,以防影响社会稳定。 要依法严厉打击地震应急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2.7物资保障 要建立必要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地震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2.8经费保障 要保证地震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的持续投入。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2.9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青年支援者投入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 6.2.10地震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列入国家、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指挥系统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讯、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县、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县地震局配合县应急委,对《鹿寨县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各相关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制订以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县以及我县上游地区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负责协助自治区、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当我县所辖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7.2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配合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7.4应急戒备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应加强震情值班,对异常现象及时上报与核实,保证信息传递和震情会商。按照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对现有预案进行全面核改。凡涉及与地震应急工作相关的各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制订及修订,应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应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50人

 

6.0-6.5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6.0级

  9.2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   柳州市人民政府值班室:0772-2825291 柳州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0772-2611010 鹿寨县地震局震情值班室:0772-6817667 9.3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伤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亡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9.4震情简报格式

震 情 简 报

 

第    号

  鹿寨县地震局                            年   月   日        据我县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柳州鹿寨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    市、    县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受,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报: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9.5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新  闻  通  稿

(模   板)

据我区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    市、    县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受,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    级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并派出相关应急分组赶赴受灾乡镇,查看灾情,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按照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人民政府已启动    级响应,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正赶往地震发生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也做出指示,抗震救灾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目前,震区一切正常,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请广大群众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要听信谣言。     主题词:地震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柳州市地震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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