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5〕5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09-07 17:43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5〕53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0日

       

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县电力线路供电可靠性,降低树障造成的线路故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供电服务,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对象及办法 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列为治理对象。 治理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二)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或者清除。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鹿寨县电力线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乡镇组建专项治理小组(共9个)。其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  刚  副县长 副组长:赵  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陈以平  副县长 成  员:吴冬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业光  县科工贸局局长 黄  建  县林业局局长 李富强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胡贤生  县科工贸局副局长 韦慧卿  县安监局副局长 林  麒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朱年兴  黄冕镇副镇长 韦万初  平山镇副镇长 陈梦军  中渡镇副镇长 覃东升  江口乡副乡长 覃瑞锋  导江乡副乡长 莫世献  寨沙镇副镇长 罗荣波  四排镇副镇长 卢晓峰  拉沟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罗文敏  鹿寨镇人大副主席 陆振华  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工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工贸局胡贤生同志担任,人员从县林业局、科工贸局、安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抽调,办公室电话:6819029。 (二)专项治理小组 组  长:各乡镇分管领导 副组长:各乡镇林业站站长、派出所所长、供电所主任 成  员:由供电所、林业站、派出所、国营林(农)场组成,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 专项治理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辖区树障清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5年3月前 由供电公司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的情况进行排查。以乡镇为单位,分地类(林地、非林地、生态保护带、石漠化、水源涵养及生态公益林区、国营林场、农场)、安全性质(重大隐患、紧急隐患、一般隐患)造册登记,并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2015年7月前) 1.领导小组召开治理工作会议,组织和部署治理工作,确定治理的内容和分工。 2.各乡镇组成专项治理小组,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树障治理的规定和要求。 3.由科工贸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和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在林地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进行宣传。 4.通过鹿寨时讯、电视台、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清理工作重要意义、要求的力度,使全县广大群众和种植业主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1.发布清理通告(2015年7月前)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电力线路树障清理工作通告。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依法予以清理、修剪;二是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签订相关协议,产权人负责清理,在发布治理通告到期后仍没有处置到位的,由政府组织专项治理小组负责统一开展清理;三是对高杆植物造成电力设施破坏或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产权人的法律责任。 2.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组成专项治理小组,按安全性质、分地类进行统计,分阶段积极开展工作。 (1)在非林地、生态保护带、石漠化、水源涵养及生态公益林区范围内种植速生丰产林,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治理。 (2)涉及公路、园林、国营林(农)场范围内的种植高杆植物,由公路、园林、国营林(农)场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2015年8月前) (3)对在林地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造成紧急、重大安全隐患的高杆植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清理。(2015年10月前) (四)总体提高(2015年12月前) 巩固和完善治理工作各项举措,建立树障清理长效机制,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四、治理原则 青苗补偿费发生原则:按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一)在林地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先有线路后种植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二)导线与树木距离的原则 在林地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原则上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距离清理;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修剪,10kV线路垂直距离1.5米,水平距离2米;35kV线路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3.5米,达到线路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五、专项治理经费 (一)发动、宣传、协调费具体按清理树障工作量由供电公司核发列支 (二)依法强制清理费用由供电公司按市场价据实列支 六、工作分工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具体起草治理工作方案和通告、电力线路保护区高杆植物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人员对线路走廊进行修剪、砍伐,协助各乡镇树障治理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和指导等相关工作,促进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 县林业局: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林业案件查处;指导各乡镇开展树障治理的宣传、林业采伐申请受理、初审以及林业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协助各乡镇树障治理工作。 县科工贸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和县供电公司开展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违法案件。 县安监局:负责协助、指导和督促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中治安工作,维护好电力线路树障治理的工作秩序,确保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县住建局: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住建局负责联系双方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树障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通告、维稳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布置,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各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电力线路树障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 (二)全力落实治理。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树障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到该教育的教育,该强制处置的强制处置,全力、全覆盖制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 (三)强化汇报沟通。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1.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鹿政发〔2013〕8号) 鹿政办发〔2015〕53号附件1: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红头) 2.鹿寨县域2015年电力线路保护区(线路走廊)树障隐患统计表 鹿政办发〔2015〕53号附件2:鹿寨县域2015年电力线路保护区(线路走廊)树障隐患统计汇总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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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0日

       

鹿寨县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县电力线路供电可靠性,降低树障造成的线路故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供电服务,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对象及办法 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列为治理对象。 治理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二)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或者清除。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鹿寨县电力线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乡镇组建专项治理小组(共9个)。其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  刚  副县长 副组长:赵  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陈以平  副县长 成  员:吴冬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业光  县科工贸局局长 黄  建  县林业局局长 李富强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胡贤生  县科工贸局副局长 韦慧卿  县安监局副局长 林  麒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朱年兴  黄冕镇副镇长 韦万初  平山镇副镇长 陈梦军  中渡镇副镇长 覃东升  江口乡副乡长 覃瑞锋  导江乡副乡长 莫世献  寨沙镇副镇长 罗荣波  四排镇副镇长 卢晓峰  拉沟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罗文敏  鹿寨镇人大副主席 陆振华  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工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工贸局胡贤生同志担任,人员从县林业局、科工贸局、安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抽调,办公室电话:6819029。 (二)专项治理小组 组  长:各乡镇分管领导 副组长:各乡镇林业站站长、派出所所长、供电所主任 成  员:由供电所、林业站、派出所、国营林(农)场组成,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 专项治理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辖区树障清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5年3月前 由供电公司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的情况进行排查。以乡镇为单位,分地类(林地、非林地、生态保护带、石漠化、水源涵养及生态公益林区、国营林场、农场)、安全性质(重大隐患、紧急隐患、一般隐患)造册登记,并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2015年7月前) 1.领导小组召开治理工作会议,组织和部署治理工作,确定治理的内容和分工。 2.各乡镇组成专项治理小组,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树障治理的规定和要求。 3.由科工贸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和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在林地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进行宣传。 4.通过鹿寨时讯、电视台、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清理工作重要意义、要求的力度,使全县广大群众和种植业主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1.发布清理通告(2015年7月前)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电力线路树障清理工作通告。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依法予以清理、修剪;二是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签订相关协议,产权人负责清理,在发布治理通告到期后仍没有处置到位的,由政府组织专项治理小组负责统一开展清理;三是对高杆植物造成电力设施破坏或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产权人的法律责任。 2.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组成专项治理小组,按安全性质、分地类进行统计,分阶段积极开展工作。 (1)在非林地、生态保护带、石漠化、水源涵养及生态公益林区范围内种植速生丰产林,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治理。 (2)涉及公路、园林、国营林(农)场范围内的种植高杆植物,由公路、园林、国营林(农)场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2015年8月前) (3)对在林地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造成紧急、重大安全隐患的高杆植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清理。(2015年10月前) (四)总体提高(2015年12月前) 巩固和完善治理工作各项举措,建立树障清理长效机制,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四、治理原则 青苗补偿费发生原则:按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一)在林地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对先种植高杆植物后新建线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先有线路后种植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二)导线与树木距离的原则 在林地范围内种植的高杆植物。原则上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距离清理;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修剪,10kV线路垂直距离1.5米,水平距离2米;35kV线路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3.5米,达到线路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五、专项治理经费 (一)发动、宣传、协调费具体按清理树障工作量由供电公司核发列支 (二)依法强制清理费用由供电公司按市场价据实列支 六、工作分工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具体起草治理工作方案和通告、电力线路保护区高杆植物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人员对线路走廊进行修剪、砍伐,协助各乡镇树障治理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和指导等相关工作,促进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 县林业局: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林业案件查处;指导各乡镇开展树障治理的宣传、林业采伐申请受理、初审以及林业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协助各乡镇树障治理工作。 县科工贸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和县供电公司开展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违法案件。 县安监局:负责协助、指导和督促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中治安工作,维护好电力线路树障治理的工作秩序,确保电力线路树障治理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县住建局: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住建局负责联系双方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树障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通告、维稳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布置,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各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电力线路树障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 (二)全力落实治理。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树障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到该教育的教育,该强制处置的强制处置,全力、全覆盖制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 (三)强化汇报沟通。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1.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鹿政发〔2013〕8号) 鹿政办发〔2015〕53号附件1: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红头) 2.鹿寨县域2015年电力线路保护区(线路走廊)树障隐患统计表 鹿政办发〔2015〕53号附件2:鹿寨县域2015年电力线路保护区(线路走廊)树障隐患统计汇总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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