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6-06-29 17:09   |  作者: 廖元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3日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更好的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6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6号)、《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5〕11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6年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1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县专项用于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通过整合现行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按每亩2478元实行综合补助,由县级包干使用。市、县按每亩462元财政补助资金,经营主体按要求所承担每亩660元的建设资金,以及土地流转、机耕、化肥等各级财政的补助、补贴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一)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相关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二)水利化建设支出(水源工程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坚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但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与其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根据建设和管理实际,可从市、县财政按要求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

  第四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因建设“双高”基地发生的贷款贴息支出;

  (五)相关部门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 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二)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三)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四)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五)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维护;

  (六)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双高”基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模式,采用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科目:

  (一)经营主体自建 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级“双高”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奖补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其中:项目实际完成面积少于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任务按要求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

  2.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经县级“双高”办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资金(含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由乡镇再拨付给项目业主,具体拨付办法及程序为:

  第一笔拨款:项目实施主体开工实施土地平整后,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及按合同约定应付的租赁土地付款凭证,拨付不超过20%建设资金;

  第二笔拨款:全部完成甘蔗种植后,拨付不超过50%建设资金;

  第三笔拨款: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县级完成初步验收,拨付不超过80%建设资金;

  第四笔拨款:市“双高”办组织验收通过后,拨付100%建设资金。 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方式核定。

  3.在财政补助未拨付情况下,项目业主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由业主凭银行利息支出单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可从自治区、市、县筹措的补助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

  (二)政府组织建设 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建设任务的,可由县“双高”办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或由县“双高”办利用现有建设平台组建统一的双高基地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经营主体管理、完善。

  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相关部门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县级“双高”办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施工单位预拨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95%,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第七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后再验收,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预拨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乡镇 地块编号 片区名称 建设模式 实际建设面积(亩)
      1.经营主体自建□ 2.政府组织建设□  
财政补助方式 1.以奖代补□         2.先建后补□
实施进度  
补助标准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 合计(万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项目区乡镇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双高”办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鹿政办发 导航

鹿政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6-06-29 17:09    |  作者: 廖元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3日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更好的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6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6号)、《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5〕11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6年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1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县专项用于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通过整合现行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按每亩2478元实行综合补助,由县级包干使用。市、县按每亩462元财政补助资金,经营主体按要求所承担每亩660元的建设资金,以及土地流转、机耕、化肥等各级财政的补助、补贴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一)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相关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二)水利化建设支出(水源工程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坚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但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与其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根据建设和管理实际,可从市、县财政按要求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

  第四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因建设“双高”基地发生的贷款贴息支出;

  (五)相关部门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 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二)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三)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四)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五)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维护;

  (六)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双高”基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模式,采用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科目:

  (一)经营主体自建 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级“双高”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奖补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其中:项目实际完成面积少于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任务按要求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

  2.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经县级“双高”办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资金(含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由乡镇再拨付给项目业主,具体拨付办法及程序为:

  第一笔拨款:项目实施主体开工实施土地平整后,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及按合同约定应付的租赁土地付款凭证,拨付不超过20%建设资金;

  第二笔拨款:全部完成甘蔗种植后,拨付不超过50%建设资金;

  第三笔拨款: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县级完成初步验收,拨付不超过80%建设资金;

  第四笔拨款:市“双高”办组织验收通过后,拨付100%建设资金。 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方式核定。

  3.在财政补助未拨付情况下,项目业主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由业主凭银行利息支出单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可从自治区、市、县筹措的补助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

  (二)政府组织建设 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建设任务的,可由县“双高”办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或由县“双高”办利用现有建设平台组建统一的双高基地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经营主体管理、完善。

  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相关部门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县级“双高”办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施工单位预拨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95%,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第七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后再验收,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预拨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乡镇 地块编号 片区名称 建设模式 实际建设面积(亩)
      1.经营主体自建□ 2.政府组织建设□  
财政补助方式 1.以奖代补□         2.先建后补□
实施进度  
补助标准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 合计(万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项目区乡镇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双高”办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