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4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7月1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4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国内外金融投资等机构融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县财政向用款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同时应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按分月度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预算外资金专户缴存及国库库款情况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二章 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的调整及拨付管理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对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的追加,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预算的, (一)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一般性追加资金,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上级文件规定明确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含200,000元)一般性追加资金,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上级文件规定明确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含500,000元),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三)200,000元以上一般性追加资金,上级文件规定明确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500,000元以上的资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四) 1,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元)一般性追加资金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职工平时零星调资及人员增减变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件按月办理。对国家出台的调资等政策性增支因素,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县财政相应调整各部门预算,每年11月份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请县人大批准后,相应调整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属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范畴内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及事业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其中工资支出根据工资统发办法拨付。
第十一条 公共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拨款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由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核准的指标文件、按照用款进度和内部审签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拨付。
第三章 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畴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及事业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预算资金,拨款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四章 政府性基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属于政府性基金范畴内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及事业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专项资金,拨款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章 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级专项资金是中央、自治区、市下达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有专门拨付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规定条款执行;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资金拨款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拨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应拨工程进度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拨付,工程进度款(含预拨工程款)不能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查合格后,拨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工程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政府批准的融资资金,按政府、银行、融资业主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专项资金(如社保资金),按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及项目主管领导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不得通过将资金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批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12月20日印发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鹿政办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资金( )月使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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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资金类别 | 文 号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资金总额(万元) | 上月末累计已拨款金额(万元) | 本月单位申请用款数(万元) | 本月单位申请用款概要说明 | 财政局审核数(万元) | 县领导审批数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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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 分管业务副县长审批意见: | |||||||||||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注:1、“项目类型”:按本级、市级、区级填列;2、“文号”:本级属年初预算的,填“年初预算”、属当年追加的,填追加文号;市级、区级按资金下达文号填列;3、资金类别:①本年追加,②公共财政预算资金,③纳入财政专户资金,④基金专项资金,⑤上级专项资金,⑥融资专项资金;4、请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当月申请表报送财政局相关股室;5、上级专项资金需同其他类型资金分开填表申报;6、单位填表申报资金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5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