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4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4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2日
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鹿寨县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存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筹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各项财政补贴;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储备粮管理档案,负责编制统计、仓储报表;负责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方案,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的粮食采购、销售、储备粮库存的存放以及数量、质量、损耗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好县级储备粮,认真执行储备粮轮换计划,做好采购、保管、销售工作,定期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储粮安全、轮换购销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共同研究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并抄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鹿寨县储粮管理公司储存。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与商品粮分开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管理、专仓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选择好的仓房储存县级储备粮,不准露天存放,不准擅自移仓,不得委托其它库点储存。如确需移库转仓的,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将仓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墙。规章制度包括:仓库主任职责、保管员岗位职责、防化员岗位职责、检验员岗位职责、保管员防火安全职责、药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储备粮管理制度、粮油保管制度、粮情检查制度、清洁卫生制度、粮油出入库制度、粮油报损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储粮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储粮化学药品残渣处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专牌用“XZ”代表),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保管员相片、保管员职责、储备粮管理制度、防火安全制度要进仓。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双低”、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有条件的可采取环流熏蒸、微机测温等储粮技术)。
第二十条 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仓温、水分、仓内空气湿度、仓外空气湿度、害虫等情况,按要求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科长和粮库领导汇报。粮库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必须熟悉粮食业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和应用科学储粮专业技术。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数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
(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必须在确保粮食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做到有计划地推陈储新。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下达的销售计划组织完成,企业可实行市场采购,也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采购,或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承储企业要掌握供货单位资信等级和供货能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县级储备粮的采购方与供货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不含向农户直接采购),原则上先货后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的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储备粮入库前,必须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化验,并做好记录,严禁划转库存陈粮。储备粮入库完毕后由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扦样送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品质检测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库时必须做好来粮点、入库时间、仓号、品种、数量、价格、品质、保管员姓名等内容的记录,每十天向县粮食局报告一次入库进度,如遇特殊情况需随时报告。每批粮食采购完毕后,把以上资料上报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销售。原则上采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按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指定的轮换办法进行。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销售出库制度,储备稻谷销售时必须给购买者出具《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对超正常储存期出库的粮食(按照收获年度计算,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必须签定销售合同,交付定金,原则上是先款后货。
第三十二条 轮换销售储备粮出库时,必须做好仓号、品种、等级、数量、销售价格、粮食品质、销售时间、购买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等内容的记录,每10天将销售情况报县粮食局。
第三十三条 每批次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毕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汇总后报县粮食局。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标准执行,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局核拨到承储企业;货款利息补贴按县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在轮换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要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属正常损耗部分,由财政负担;属企业或个人过错、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损耗,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县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县级储备粮命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四十二条 县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承储企业应配合县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在规定保管期间内,粮食出现重度不宜存的;
(三)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数量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十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十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十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