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49号:鹿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49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6日
鹿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县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在“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的职责管辖范围,规范“三大纠纷”调解处理流程,解决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群众诉求办事难问题,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鹿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加大 “三大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目标任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各部门共管的“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努力推进我县“三大纠纷”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三大纠纷”新案调结率达90%以上;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确保无因调处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不当等原因而引发群体性械斗、拔苗毁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各重大建设项目引发的“三大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突出纠纷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总体目标。
二、工作职能管辖划分
(一)和解与调解阶段的职能管辖。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内所有“三大纠纷”(含本乡镇辖区内与国有农林场的纠纷)的调解工作。凡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不成或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法协议解决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的具体工作。
对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三大纠纷”,该乡镇的当事人先提出调解申请的,由先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受理后函告知会对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并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对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二)确权处理阶段的职能管辖
1.同一乡镇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立案受理、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同一乡镇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中,涉及县人民政府已颁发的土地、山林权属凭证存在错误、重叠、遗漏等情形,依法需要撤销、修正、变更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按审批程序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2.同一乡镇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含本乡镇行政辖区内与国有农林场的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并负责纠纷案件的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办理。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按审批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3.县辖区内跨乡镇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分纠纷类别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县林业局负责案件的立案受理、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按审批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水利局负责立案受理、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按审批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同一乡镇内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负责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县水利局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辖区内跨乡镇之间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由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5.跨县(区)、跨市之间的“三大纠纷”,分纠纷类别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负责案件的组织协调、联防联调工作,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6.县调处办负责全县“三大纠纷”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全县调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并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案情重大的“三大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
三、规范和解与调解阶段工作
我县辖区内的“三大纠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具体调解程序如下:
(一)申请。分为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递交《调解申请书》(附件1、附件2);口头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做好记录并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如提交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填写好《证据材料目录》(附件3)并交申请人签字认可。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当事人身份并收集完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附件4、附件5),个人的则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确属权属纠纷并属本乡镇调解范围的,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附件6、附件7)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需维持利用现状的,同时送达《维持利用现状告知书》(附件8)给各方当事人。属跨乡镇的权属纠纷的,发送《调解受理函》(附件9)给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向其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附件10)。
(四)案件调查。由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乡镇、村委会配合开展权属纠纷的现场初步调查、相关证据材料的初步收集整理等工作,初步查清权属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源由。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附件11)。
(五)调解。受理调解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各方送达《调解通知书》(附件12),组织调解(跨乡镇的被申请人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其送达《调解通知书》)。调解分为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举证和质证)、案件调查(出示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辩论、调解五个程序进行,同时做好调解笔录(附件1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签订《和解协议书》(附件14),受理机关调解成功的则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15);调解不成功的则将调解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手印),案卷整理归档并引导当事人进入确权处理程序。
四、规范确权处理阶段工作
(一)申请。当事人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确权处理申请书》(附件17、18);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交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提交确权处理申请,应当如实填写《证据材料目录》(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确权处理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附件5));2、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3、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4、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申请人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受理机关审查后,分别以下四种情形进行依法处理:
1.确属权属纠纷但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向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附件19),补正期限统一规定为通知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2.虽属权属纠纷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转送确权处理申请告知书》(附件20)给申请人,同时发《转送确权处理申请书的函》(附件21)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不属于权属纠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附件32),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其申请。
4.确权处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二)立案受理。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附件22),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附件23)给申请人和《提出答辩通知书》(附件24)给被申请人。
经核查如存在第三利害关系人的,向第三利害关系人发出《确权处理告知书》(附件25),依法追加第三利害关系人参与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活动。
权属纠纷经立案后,受理部门发《案件材料移送函》(附件26)给原调解的单位或组织,及时办理权属纠纷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手续。需维持争议地的利用现状的,制作送达《维持利用现状告知书》(附件08)给各方当事人。
(三)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办理机关制作送达《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通知》(附件27)给当事人,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工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时,制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笔录》(附件28),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笔录及附图应经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手印)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说明。
(四)证据收集及案件调查。根据权属纠纷的具体情况,重点收集、调查以下事实及证据材料:
1.土地改革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2.农业合作化和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3.林业“三定”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4.土地承包及土地延包时期(“土地详查”)的事实及证据材料;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6.解放以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文件、决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相关证据材料;7.解放以来争议标的的历史和现实经营管理情况;8.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的证据材料;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和参考材料。
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附件11)。
当事人申请或办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请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五)调解。办理机关在办理权属纠纷的整个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始终贯穿其中,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另外,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办理机关必须组织当事人开展一次或多次调解会议,通过法、理、情,用法律、讲事实、摆证据、深入分析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会议前,办理机关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附件12),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分为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举证和质证)、案件调查(出示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辩论、调解五个程序进行,同时记录员做好《调解笔录》(附件13)。调解成功的则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15);调解不成功的则将调解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案卷整理归档进入处理程序。
(六)处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
县人民政府对“三大纠纷”案件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的具体程序规定:
1.承办单位在完成确权处理具体事务后,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充分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经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或处理意见(附件31),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确权处理决定书》(附件33),随案件卷宗材料分纠纷类别分别移送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或者县水利局初审同意。
2.承办单位将案件卷宗材料移送县调处办审核同意。案情重大复杂的,可提请县联审委员会进行会审。
3.承办单位将案件卷宗材料移送县法制办审核同意。案情重大复杂的,可提请县联审委员会进行会审。
4.承办单位将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
5.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承办单位协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随档留存。
6.承办单位将处理决定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各乡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具体程序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七) 文书送达。本文中各种通知、决定等法律文书,在送达当事人时,须制作《送达回证》(附件16)交接收人签名或附送达回执单据,履行法定送达手续。
(八)结案归档。权属纠纷案件在和解、调解成功并签订和解、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全部确权处理程序完成。办理人员按《案卷装订序列》(附件34)的规定,制作《案卷目录》(附件35),将案卷整理归档结案。
权属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中止、恢复和回避制度,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及制度建设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调处工作。各乡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好本辖区内的“三大纠纷”的工作职责,确保有机构运行,有人员办事。2016年起,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纳入我县年终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考评方案由县调处办会同县绩效办制定后另行公布实施。
(二)继续实行月排查及以奖代补制度。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排查及调处情况报县调处办汇总,并根据调处情况实行每半年一次排名制度,排名前三名的予以奖励,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县领导对该乡镇、部门主要领导予以约谈。继续实行“三大纠纷”结案案件以奖代补制度,所需奖励和以奖代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公布实施。
(三)严格落实处理时限制度。“三大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各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内)。对该立案而不立案、超期限不作处理的,予以在全县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三大纠纷”案件,要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包案领导要亲力亲为,积极主动参与“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为调处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并对所包案件的调解、处理、社会稳定等全面负责。
(五)加强调处干部队伍建设,加大调处业务培训力度。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处干部队伍建设,原则上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配备精干的调处干部队伍,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国土所、水利站和司法所等部门在“三大纠纷”调处中的优势地位,将乡镇各站所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本乡镇调处干部队伍建设中来,并保持调处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变。县调处办要进一步加大调处业务培训力度,开展集中培训、以案代训等多种形式的调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县调处干部队伍的调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规范受理确权处理申请。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除提交确权处理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三大纠纷”案件,全面规范我县“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站所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调处机关及调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外,不再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勾图测绘、测量计算等服务。
(七)调处工作经费及车辆保障。县调处办要加强与县财政局的沟通,做好全年调处经费的预算工作。县财政局要结合全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际,及时足额拨付调处工作经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保调处经费和调处车辆用于一线调处工作,专款专用。县调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调处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我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完善档案管理,专职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案一档,材料完善,定点存放管理。
(九)实行法律顾问参与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依法治国聘请法律顾问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法律顾问的专长优势,将本乡镇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纳入到“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中来。纠纷案件凡是没有经过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作出处理决定,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也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本方案未尽事宜,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鹿政办发〔2004〕1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权属纠纷调解和确权处理文书格式
鹿政办发〔2016〕49号附件:权属纠纷调解和确权处理文书格式.doc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