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关停)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03 00: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62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关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29号)以及《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8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施集中供热(气)的工作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在用燃煤锅炉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现将锅炉整治行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循环利用、重点集中整治,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的整治工作机制。到2017年,完成重点区域(鹿寨工业园区)在用锅炉集中供热整治,完成县内其它区域燃煤小锅炉整治(煤改薪、煤改气或者拆除)。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产能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1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相关政策要求。目前在用的锅炉,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必须依法、依政策进行整治或者淘汰;凡符合政策仍可使用的,采取奖补办法,动员企业使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企业生产用热(气)能。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热电联产企业项目建设和天然气供应项目建设,完成覆盖区域管道铺设,为鹿寨工业园区内企业用热提供集中供热,为园区外使用清洁能源创造条件。

(三)提倡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通过政策倾斜,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整治,鼓励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使用集中供热。园区外的企业有条件的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没有条件的主动改用生物质燃料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四)加强环保监测执法。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进行查处,符合关停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五)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接受公众监督。

三、工作分工

(一)县科工贸局:负责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技改项目中不再批准新建工业锅炉(安全生产需要及国家、区级重点项目除外,但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二)县环保局: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符合关停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县发改局:负责把好涉及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准入,新建有条件集中供热的工业项目,不再批准新建工业锅炉(安全生产需要及国家、区级重点项目除外,但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积极向上级发改部门争取将企业关停锅炉使用集中供热列入国家循环化改造资金支持项目。

(四)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燃煤锅炉安全监管,检查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以及注销等情况。对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锅炉到期后不再进行检验,未经过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责令停止使用。

(五)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及统筹安排循环改造资金奖补。

(六)县住建局:负责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和集中供气创造条件。

(七)县经开区管委:负责推进重点区域(鹿寨工业园区)内锅炉整治,做好辖区内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在未用集中供热(气)企业的动员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关停锅炉集中供热(气),制定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因关停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所造成损失实行奖补的方案并实施,实现集中供热(气)目标。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教育系统、卫计系统的除外)燃煤小锅炉整治。

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锅炉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鹿寨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全面加强锅炉整治工作。

(二)加大整治投入。推动“煤改气”或“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锅炉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积极主动实施“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使用改造,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锅炉废气排放情况的监测执法,严厉打击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执法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五)严格工作纪律。本次锅炉整治(关停)工作涉及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2016111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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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6〕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关停)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03 00: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62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关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29号)以及《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8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施集中供热(气)的工作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在用燃煤锅炉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现将锅炉整治行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循环利用、重点集中整治,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的整治工作机制。到2017年,完成重点区域(鹿寨工业园区)在用锅炉集中供热整治,完成县内其它区域燃煤小锅炉整治(煤改薪、煤改气或者拆除)。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产能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1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相关政策要求。目前在用的锅炉,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必须依法、依政策进行整治或者淘汰;凡符合政策仍可使用的,采取奖补办法,动员企业使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企业生产用热(气)能。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热电联产企业项目建设和天然气供应项目建设,完成覆盖区域管道铺设,为鹿寨工业园区内企业用热提供集中供热,为园区外使用清洁能源创造条件。

(三)提倡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通过政策倾斜,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整治,鼓励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使用集中供热。园区外的企业有条件的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没有条件的主动改用生物质燃料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四)加强环保监测执法。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进行查处,符合关停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五)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接受公众监督。

三、工作分工

(一)县科工贸局:负责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技改项目中不再批准新建工业锅炉(安全生产需要及国家、区级重点项目除外,但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二)县环保局: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符合关停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县发改局:负责把好涉及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准入,新建有条件集中供热的工业项目,不再批准新建工业锅炉(安全生产需要及国家、区级重点项目除外,但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积极向上级发改部门争取将企业关停锅炉使用集中供热列入国家循环化改造资金支持项目。

(四)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燃煤锅炉安全监管,检查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以及注销等情况。对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锅炉到期后不再进行检验,未经过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责令停止使用。

(五)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及统筹安排循环改造资金奖补。

(六)县住建局:负责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和集中供气创造条件。

(七)县经开区管委:负责推进重点区域(鹿寨工业园区)内锅炉整治,做好辖区内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在未用集中供热(气)企业的动员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关停锅炉集中供热(气),制定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因关停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所造成损失实行奖补的方案并实施,实现集中供热(气)目标。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教育系统、卫计系统的除外)燃煤小锅炉整治。

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锅炉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鹿寨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全面加强锅炉整治工作。

(二)加大整治投入。推动“煤改气”或“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锅炉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积极主动实施“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使用改造,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锅炉废气排放情况的监测执法,严厉打击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执法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五)严格工作纪律。本次锅炉整治(关停)工作涉及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2016111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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