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6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10 00: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63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13

 

 

 

 

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2.3  其他部门的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责任追究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鹿寨县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鹿寨县辖区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鹿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鹿寨县辖区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事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县人民政府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鹿寨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长:鹿寨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

副 组 长: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协调、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提出对应急措施的建议。

(5)协调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的建议。

(7)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协调县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协调做好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2.1.4  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金融办及时掌握鹿寨县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和协调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财政局协助金融主管部门,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并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统一的初步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3)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县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宣传口径;参与、组织县区内媒体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举办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5)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法制办参与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银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保持与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信息沟通;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在鹿寨县未有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监管派出机构时,由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暂时负责启动处置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本乡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3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县金融办要建立对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通报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据此对鹿寨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县金融办如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保持与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信息沟通。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县)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县)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工作。

(2)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根据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县有关部门应根据鹿寨县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工,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县财政局、银监会鹿寨办事处以及风险涉及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正式下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对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申请、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如需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审批。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鹿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1)鹿寨县辖区内出现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督促事件所涉部门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3)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县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报请柳州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5.1.2

5.2.3  落实措施

5.1.3

5.3  Ⅲ级响应

5.3.1  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协调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如果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事发地乡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5.3.2  县直单位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协调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如果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参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和处置办法进行协调和处置。

5.3.3  鹿寨县内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5.3.4  处置方案由事发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社会治安维护和涉案查处等各项工作。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和县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可在通报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和市人民政府后,直接报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5.4.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

5.4.3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

6.2.2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追究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6.4  检查与审计

6.4.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审计部门依法对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附则

8.1  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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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2.3  其他部门的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责任追究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鹿寨县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鹿寨县辖区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鹿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鹿寨县辖区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事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县人民政府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鹿寨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长:鹿寨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

副 组 长: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协调、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提出对应急措施的建议。

(5)协调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的建议。

(7)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协调县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协调做好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2.1.4  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金融办及时掌握鹿寨县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和协调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财政局协助金融主管部门,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并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统一的初步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3)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县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宣传口径;参与、组织县区内媒体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举办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5)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法制办参与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银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保持与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信息沟通;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在鹿寨县未有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监管派出机构时,由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暂时负责启动处置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本乡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3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县金融办要建立对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通报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据此对鹿寨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银监会鹿寨办事处、县金融办如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保持与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信息沟通。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县)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县)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工作。

(2)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根据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县有关部门应根据鹿寨县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工,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县财政局、银监会鹿寨办事处以及风险涉及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鹿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正式下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对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申请、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如需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审批。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鹿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1)鹿寨县辖区内出现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督促事件所涉部门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3)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县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报请柳州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5.1.2

5.2.3  落实措施

5.1.3

5.3  Ⅲ级响应

5.3.1  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协调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如果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事发地乡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5.3.2  县直单位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协调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如果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参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和处置办法进行协调和处置。

5.3.3  鹿寨县内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5.3.4  处置方案由事发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社会治安维护和涉案查处等各项工作。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和县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可在通报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和市人民政府后,直接报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5.4.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

5.4.3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

6.2.2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追究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6.4  检查与审计

6.4.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审计部门依法对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银监会鹿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附则

8.1  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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